涉案贓款232億元! 香港史上最大「洗黑錢」案告破

▲香港海關破獲史上金額最高「洗黑錢」案。(圖/香港01)

▲香港海關破獲史上最大「洗黑錢」案。(圖/香港01,下同)

文/香港01

香港海關於2022年年中根據情報,發現一個洗黑錢集團,隨即展開財富調查,並於2023年1月5日採取代號「蜂網」的執法行動,成功瓦解集團及搗破其位於紅磡大型屋苑的洗黑錢營運中心,涉款達60億元港幣(約232億元新台幣),為海關歷來破獲最大宗洗黑錢案。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動中,海關人員以涉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名拘捕3男6女懷疑涉案人士,年齡介乎39歲至68歲,包括集團主腦及骨幹成員,並凍結1600萬元(港幣,下同)存款。被捕人士現正保釋候查。

海關人員根據情報,鎖定一個懷疑清洗黑錢集團並展開財富調查,發現集團9名成員在短時間內於本地17間銀行開設36個個人及21個公司戶口,並於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利用戶口處理7600宗可疑交易,總額高逹60億元。

海關調查發現,集團中6人無報稅紀錄,其餘3人收入不多於10萬元,並無持有本地物業,但各自開設10間公司,包括進出口、食品及貿易公司,全部無實際業務、無報關、無報稅,均屬「空殼公司」。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動中,海關一共搜查全港共19處處所,包括北角、大圍、葵涌及小西灣10個住宅單位、8間公司及1間找換店;檢獲390萬元現金、2部數鈔機 、2部電腦、多部手提電話、多個公司印章、多本銀行支票簿和數簿、多張銀行卡、大批銀行文件及公司文件。人員對檢獲的公司印章和銀行文件進行分析和調查,初步懷疑有人為掩飾可疑資金的來源及去向,利同名下空殼公司偽造交易文件,以逃避追查。

人員拘捕3男6女懷疑涉案人士,年齡介乎39歲至68歲,包括集團主腦、骨幹成員及基層人士,他們互相認識。人員調查被捕人的背景及財務狀況,6人報稱無業,3人報稱保險經紀、公司經理和商人,他們報稱收入由2萬元到10萬元不等。單位於2021年年中起,由一名56歲報稱保險經紀女子租用。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高級監督李艷萍形容犯罪集團「極巨組織性」,相信已成功瓦解該洗黑錢集團。

海關指,9名被捕人不約而同、經常出入紅磡一個大型私人屋苑的住宅單位,懷疑有人利用單位作洗黑錢營運中心,當中有人一日內6次進出單位,行蹤可疑。其中一名報稱無業的56歲女被捕人,相信是集團主腦,經常在單位過夜,主要負責該營運中心的日常運作;亦曾安排不明款項匯到同區的一間找換店,然後再調派成員到找換店提取大額現金;並曾招募其他人開設傀儡戶口。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財富調查第二組指揮官陳經緯指,行動當日共派出50名海關人員。當時2名被捕人士前往找換店後返回涉案單位,人員立即採取行動,拘捕2人,並在其中1人身上搜獲300萬現金,相信是早前在找換店提取的現金,並拘捕單位內人士。人員亦在北角拘捕1名56歲報稱保險經紀本地女子,懷疑她是集團的骨幹成員;於大圍拘捕56歲本地男子及54歲本地女子,懷疑他們利用個人及名下公司名義為集團開設大量銀行戶口,協助集團清洗黑錢及處理可疑交易。

調查仍在進行中,人員會循被捕人背景及資金流向進行追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被捕人士名下合共約1600萬銀行存款已被即時凍結。人員相信找換店並沒牽涉其中,將向店舖索取可疑資金交易紀錄。

海關表示,不排除有人將大量不明來歷現金帶到營運中心處理,然後將現金分發至集團其他成員,將大額現金「化整為零」,分批存入到不同的銀行戶口,企圗掩飾資金來源,亦避免引起執法機關及銀行職員的注意。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財富調查課監督楊郁文指,該集團運作成熟,成員分工清晰,集團主腦會靈活調配人士,安排營運中心的運作,調配成員處理可疑交易;其他成員則利用自身人際網絡協助處理大額不明來歷的資金,以及負責運送、存入現金。

集團共開設57個個人及公司戶口,交易對手涉及逾800個第三者個人戶口及約2000個公司戶口,最大宗單一交易逾 3100萬。惟交易對手與集團成員的業務毫無關係,與其公司背景及規模亦不相符。戶口內資金「快入快出」,資金存入當日或短時間內轉到其他戶口,他們會進行大額交易,交易次數頻密,各被捕人的戶口之間亦會互相轉移資金,製造多重交易,以分層交易手法是進一步作掩飾犯罪得益的來源。

海關指,他們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追查,並視乎進一步調查結果,徵詢律政司意見,向法庭申請充公懷疑犯罪得益及可變現財產。

海關指,是次為首次發現犯罪集團租用大型屋苑住宅單位作為洗黑錢營運中心。相信是屋苑因為保安相對嚴密,附近交通便利,亦有多間銀行,便利他們利用地利優勢,快速進行洗黑錢,將大量可疑資金快速轉移。由於私人屋苑設有私人密碼及住戶卡,令調查員更難跟蹤,大大增加執法難度。海關將與執法部門加強溝通,包括監管機構及銀行業界。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本文獲《香港01》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