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劉人豪/桃園報導
桃園市民進黨籍市議員劉勝全,涉嫌以議員配合款,採購蘆竹區某國小冷氣設備,透過特定規格進行綁標,讓特定廠商得標後收取回扣,日前桃園地院裁定8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19日發回桃園地院更裁,今(20日)桃園地院認為無羈押必要,同樣裁定800萬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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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議員配合款每年約有1000萬元,桃園市調處日前接獲檢舉,指稱蘆竹區某國小以議員配合款採購之冷氣設備案,傳出透過特定規格讓特定廠商得標,事後劉勝全再向廠商收取回扣;市調處經蒐證後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
此外,檢調拘提白手套到案,偵訊時向檢察官供稱,劉勝全以特定規格協助業者得標,並約定以15%為回扣。檢察官訊問後以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據指出該國小冷氣設備採購案,標案金額約4、500萬元上下,桃檢指揮市調處發動搜索包括蘆竹區公所、劉勝全服務處帶回劉勝全議員、相關人士訊問,而檢察官在13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相關白手套聲押獲准,劉勝全則在13日下午經桃園地院裁定以800萬交保。
檢方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19日傍晚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指出,劉勝全有相當理由逃亡,但此逃亡得以相當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手段予以防免,即無羈押之必要,准予800萬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
以下為桃園地院裁定交保免羈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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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劉勝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證人證述及卷附資料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始坦承其接受行賄條例而簽署議員補助款同意書,並無迴避犯行之情,所供復與相關證人所證一致,難認有何勾串證人之情。
三、 本案聲請人認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此部分已據被告劉勝全坦認在卷。至其他同案被告於教育局同意以500萬元之經費補助與國小後所為各舉,甚或教育局人員是否有圖利違法弊端,卷內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知情甚且同意之情。
四、 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由教育局人員持有保管中之「補助款申請書」之滅失,與被告劉勝全有何關聯,自無從據此認被告有何湮滅證據之虞。另被告劉勝全係於109年間取得75萬元款項,依其供述該筆款項業於長年日常生活中花用殆盡,亦難認係基於湮滅證據之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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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案被告劉勝全涉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刑責之重,並審酌一般人面對重刑趨吉避兇之人性,兼衡被告之資力及能力,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此逃亡之虞得以相當之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手段予以防免,即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准予被告以新臺幣80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