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根據法務部分析詐騙犯入監相關報告,發現超過85%的詐騙涉嫌人入獄刑期僅在3年半以下,且這是宣判刑期,非包含申請假釋等實際狀況;儘管台灣政府歷年修訂《刑法》339條加重詐欺罪、把假冒政府機關、公務員、或3人以上共犯從本刑5年以下提升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罰金,法官並可依組織犯罪條例宣告涉案人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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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詐欺犯罪、2017年立法院2度對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將3人以上實施詐術犯罪納入組織犯罪定義,將詐騙集團正式納入組織犯罪條例,主謀可處3-10年徒刑、參與者可處6-5月徒刑,併科罰金高達1千萬元,且刑前須強制工作3年。但法律越修越重,為何詐騙犯罪在台灣、近年不論案件數或造成財損金額均屢創高峰?
儘管台灣政府及官員信誓旦旦表示「台灣對詐團處罰相當重」但每年經辦大批詐騙案件的警方指出關鍵「就算台灣對詐團法律罰則不輕,但法院審判端往往輕輕放下」光是在地檢署賣存摺提供人頭帳戶者起訴率不到2成、車手起訴率
不到6成;近10年法院審判端詐騙犯刑期85%在3年半以下,若加上申請假釋成功,根本關不到2年。
相較台灣法院對詐騙犯論處失能,日本則對詐欺罪採取明確嚴格處份,日本《刑法》246條「詐欺罪和使用電腦詐欺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集團犯詐欺罪將認定為組織犯罪,可加重1.5倍的求刑及處罰,日本審判實務上最少量刑7到15年「且刑期不准假釋、交保」日本東京地院曾重判詐騙集團主嫌20年徒刑,該集團以佯裝被害人家人,以猜猜我是誰手法,假裝家人工作出包,向39名被害人騙匯達1.5億日圓(折合台幣約4千3百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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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東京法院法官認定該詐團是大規模組織犯罪「且造成被害者與家庭失和」「會讓被害者再也不信任別人」影響社會治安、人性甚鉅、判處詐團主嫌20年有期徒刑,且必須支付1.2億日圓賠償被害人。而韓國對詐團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韓國法律規定審視詐團犯罪規模,最重主嫌可判到無期徒刑,涉案車手起刑5年以上,協助洗錢者7年以上。
大陸法律對詐騙犯罪,採取損害金額認定制:「數額較大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處罰金並沒收財產。
根據中國大陸《刑法》176條規定,所謂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即騙取公眾存款達500萬人民幣(約合2230萬台幣)或單一被害人達250萬人民幣(約合1115萬台幣)「數額特別巨大」則是吸金達5000萬元人民幣(約2.2億新台幣)或造成被害人2500萬人民幣損失者,就將面臨10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的審判,只有犯嫌退還贓款、或賠償被害人才可做為減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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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出,針對詐騙集團落網後判太輕,問題並非現行法律罰則太輕,主要是太多詐團從業人員太年輕幾無犯罪紀錄,落網SOP多稱「第一次作詐騙」導致法官審判實務上也只能給緩刑。另外加上檢察官聲押難度高,重大詐欺案常見主嫌交保後,繼續經營詐團犯罪,或逃往海外遙控,隱匿詐騙所得,在海外爽過富翁生活,不僅踐踏司法,也對詐騙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踐踏司法尊嚴。
甚至偶見法院無視詐團犯罪者行騙數十上百人,審判文化上「論罪惟輕」抱持「給犯嫌一個機會」未依一罪一罰論處;另外司法審判制度設計上,法官審案也擔心判決是否獲上級審支持,憂慮判刑過重,有可能遭上級院撤銷將影響考績與升遷,數據顯示:近5年台灣法院判刑詐團犯嫌刑期超過3年的只有355人,僅占詐團起訴69741人中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