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吳姓男子與黃姓女子離婚,黃女為了取得孩子監護權,提出證明表示自己早在10多年前與另名男子舉行「儀式婚」,訴請與吳男的婚姻無效。吳男氣不過,控訴前妻隱瞞已婚狀態,於婚姻期間發生108次性行為,已侵害他的貞操權,求償30萬元。台中地院指出,吳男提告已逾10年請求權時效,前妻得拒絕給付,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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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在2011年5月間,於婚友社網站上認識黃女,相戀1年後結婚,育有1名孩子,但2人在2016年協議離婚,沒想到黃女為了取得孩子監護權,主張她在2003年早就與簡姓男子舉辦過「儀式婚」,只是未辦理登記,不過以當時制度來看2人已經合法結婚,因此提出與吳男婚姻無效及離婚協議不存在。
黃女與簡男還在2021年5月跑去做婚姻登記,同日再辦理離婚登記,進而要求戶政人員將她與黃男的孩子推定為與簡男的婚生子女,吳男接到電話通知後,立刻拿著法院判決給他的監護權文件才得以制止。
吳男心有不甘,指控黃女害他陷於錯誤,誤認其為未婚之人,細數在2人結婚4年期間,共發生108次性行為,侵害了他的貞操權,向黃女求償30萬元。
黃女辯稱,她並不知道過去舉辦的儀式婚有效,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且她在2011年8月懷孕後,未再與吳男發生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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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認為,夫妻年紀及新婚與否,與是否發生性行為均無必然關係,且吳男也提不出證據,不過,縱使2人的確在黃女懷孕前發生過關係,也因已超過《民法》規定的10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侵權行為,黃女得拒絕給付,駁回吳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