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年收入2千萬、淨資產高達8億元的80歲徐姓老翁,因積欠所得稅與怠金達1346萬餘元,遭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桃園分署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扣押解約金377萬餘元。老翁不滿,打官司要求確認保單仍有效,但一審法院判他敗訴。老翁再上訴,二審高院仍判他敗訴。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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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老翁2013年5月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妻子為受益人,向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金額632萬5000元的壽險,並躉繳方式一次繳納保費550萬元。不過國稅局查出,老翁2016年間欠繳綜合所得稅1100萬餘元,並將全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在2017年8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老翁1346萬2487元的資產。
桃園分署查出老翁在壽險公司的這張保單,因此行文壽險公司,要求終止保單,並扣押終止保單的解約金377萬3453元,並要求壽險公司以支票繳付國稅局。老翁得知後不滿,認為「人壽保險契約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由第三人代為終止。」為由,提出確認訴訟,並主張桃園分署與保險公司不應終止保險契約,所以先位聲明請求法院確認保險契約仍存在,不然就備位聲明請求壽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32萬5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老翁敗訴,保險契約已經遭終止。老翁不服,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桃園分署答辯稱,老翁為家庭年平均收入2000萬元,淨資產8億元之退休人士,並無難以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之情形,且老翁在國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所以桃園分署終止保險契約,當然有需要。此外,桃園分署乃「依法執行」終止保險契約,並非不法侵害老翁夫婦的權益,當然不需支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費用。
高院最後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認為人壽保險的保險金為單純金錢給付,並非被保險人生命之轉化或替代物,壽險契約亦非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與一身專屬權具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之特性不同,因此認為保險契約可以代為終止。最後高院再度駁回老翁請求,全案可再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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