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王姓人妻的丈夫去年7月16日開車行經國道3號甲線西向5.2公里處,因手持手機開車,事後收到一張3000元的罰單,她不滿提出告訴,強調當時丈夫只是想把手機遞過來,請她幫忙進行導航定位。然而,台北地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之後,認為駕駛如果是要傳遞手機,副駕駛座乘客不會沒有任何反應,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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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7月16日下午3點33分左右她搭乘丈夫駕駛的汽車,行經國道3號甲線西向5.2公里處,當時丈夫想將手機遞給她,請她幫忙設定導航定位至目的地,從採證照片中的角度可知,丈夫無法看到手機螢幕畫面,「他的頭擺正,眼睛直視前方,無法進行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沒想到事後卻收到一張3000元的罰單。
王女接著指出,依據本國考試資格規定,就算一隻手有缺陷也可以報考駕照,丈夫只是一邊開車一邊拿手機,並不會造成無法操控車輛的交通風險。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表示,經放大檢視採證照片,清晰可見駕駛在車輛行駛期間以握持的方式拿著手機,螢幕畫面斜向駕駛,看起來並不像是正在進行傳遞動作;此外,如果真的是要傳遞手機,並請副駕駛座乘客幫忙設定導航定位,乘客不可能毫無反應。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強調,王女2022年9月19日在陳述書中提出的理由是「傳遞行動電源」,起訴狀內容又改成駕駛想請副駕駛座乘客協助定位,陳述意見與起訴狀內容不同,說詞反覆且皆為主觀意見,又沒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上述說詞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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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從採證照片中明顯可見駕駛左手握著方向盤、右手拿著手機,且手機螢幕朝向駕駛,副駕駛座乘客則維持雙手拿手機的動作,2人之間沒有任何互動,因此不採信王女的「遞手機和協助定位」之說,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