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郵索書!李永然教你避開契約陷阱

▲▼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 (圖/記者季相儒攝)

▲李永然律師邀集所內律師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圖/資料照)

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生活中處處可見「契約」的痕跡,只不過有的口頭說說,有的則是以書面呈現。只要一方向另一方表示這樣、那樣的意思,另一方表示同意,即成立契約,當事人間也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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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雙方交涉的「物件」不同,契約的表現方式也不同。有些情形,《民法》是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結婚或離婚、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等等。同時,不同的契約在訴訟上的證據力、當事人間拘束力強弱也有所不同。許多人因不了解契約,筆拿來就往紙上一簽,卻不知簽下的契約將會造成何種損失,或是訂個模擬兩可的契約,但發生糾紛時,才發現該訂的都沒訂到,還得上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見,訂立一份周延的契約是多麼重要了。

對契約書的名稱,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無論是「契約書」、「協議書」、「契據」,法律效力並無不同;但常見的「切結書」、「備忘錄」,多半是就契約的補充事預或從屬事項為同承諾的字據,或確認契約交過程的紀錄,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於《民法》是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只要雙方說好,愛怎麼訂就怎麼訂,法律基本上不怎麼管契約內容怎麼訂,所以一簽名就有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例如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就會造成契約無效。

此外,擬定契約時,除確認契約之主體外(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沒有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免得因和不對的人簽約造成損失。契約條款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以應以簡潔文字鉅細靡遺的表明,對標的物要詳加記載;另外,對契約履行期,最好是直接訂明自何時開始(年月日最好訂清楚),履行地、簽約日也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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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處理過大量因不明不白契約造成的案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邀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桃園所、高雄所的彭郁欣律師、黃斐旻律師、許啟龍律師、吳任偉律師、黃介南律師、谷逸晨律師、林貴卿律師、朱萱諭律師、翁呈瑋律師、鄭智仁律師,以及永然地政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等共同執筆,並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出版《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

《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內容涵蓋:擔任契約的保證人,會成為債務人嗎;如何訂定保密合約;雇主如何與員工訂定「競業禁止條款」;如何對社群網站專頁及文章著作權進行「事前契約規劃」;契約當事人運用《民法》「不安抗辯權」的時機;因契約的履行發生爭議,需向哪一個法院起訴等。

欲索取《訂定契約與防範糾紛法律手冊》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 永然法律基金會 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索取三本以上請來電詢問!

▼歡迎回郵索書,教你避開契約陷阱。(圖/永然法律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