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連坐罰很重,車主、同行者恐也有責任。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耳熟能詳,很多人都以為只要自己酒後不開車就沒事,卻不知道,即便自己不開車,但任意將自己的車借給喝醉的人開,或與酒駕者同車,也可能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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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而不予禁止駕駛,機車所有人處新臺幣15,000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兩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實務見解並認為,若駕駛人酒後駕車造成他人損害,除駕駛人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車主如果明知駕駛人有喝酒仍出借車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車主有過失,車主應與駕駛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害人不僅可以和駕駛人求償所受的損害,也可以直接和車主求償。
此外,為預防酒駕,法律對於酒駕的同車乘客採取「連坐罰」,也就是當駕駛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亦會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喝酒不是罪,開車就有罪」,預防酒駕人人有責,不僅自己酒後不開車,也要避免同行友人酒後開車!(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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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