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為釐清黨產條例適用之憲法上基礎、適用標準及相關正當行政程序,中華人權協會及協辦單位台灣行政法學會、台灣法曹協會邀請學界及實務界代表,於112 年 2 月 24 日在市長官邸藝文沙龍表演廳 舉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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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自105年8月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成立以來,陸續做成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婦聯會、救國團、中華救助總會、中影公司、中國廣播公司、民族基金會暨民權基金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此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更沒收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權,另追徵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救國團、中華救助總會、中影公司、中國廣播公司、民族基金會暨民權基金會之財產達新台幣八百億元以上。
黨產會上述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經各受處分單位提起行政訴訟後,現已陸續做成一審判決,但對於黨產會做出行政處分的理由及辦理聽證程序過程,違反法律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各受處分單位不斷提出質疑。此外,黨產會做出沒收國民黨所有全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認定標準,以及對各單位追徵金額的計算標準及依據,各界質疑追徵單位違法追徵。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認為,黨產條例最荒謬之處是以「實質」為名,置法治國家法規範效力的一般原則於不顧,將立法施行後始有的規範強加在施行前的團體上,以溯及既往的方式,「全部」否認政黨過去合法的行為,實為紛爭之源。
前大法官陳春生認為,黨產條例是民進黨的政治操作。學習德國政黨法以實質法治國原則立法,但因為學界有爭議,後來大法官以「轉型正義」作為解釋基礎,未依照法治國原理釋憲。德國強調「符合基本法下的實質法治國原則」,並非拋棄基本法的原理原則。形式和實質法治國原則都需遵循,否則國家就會變成專制國家。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和律師李永然都認為,黨產條例的制定只能用粗暴二字來形容,條例中充滿「推定」,以離譜的舉證責任轉換的方式將政府的舉證責任轉嫁給人民,針對特定政黨,實在是民主憲政之恥;廖元豪教授譏諷,從立法過程中可以看到黨產條例的粗糙,其中有許多缺少授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抄家也要講清楚,否則就變成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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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慶元律師則以其代理救總等單位訴訟的經驗指出,實質證據中,救總並非國民黨成立的組織,參與者非國民黨人,所執行者也是公益救助,新裕台成立的三個基金會甚至是2005年才成立,卻仍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實令人難以接受。
高思博理事長認為,將法治國原則翻譯成形式及實質法治國原則二種,令人產生嚴重誤解,以為實質法治國優先適用於形式法治國原則,這種錯誤影響黨產條例的適用,嚴重侵犯人權。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認為,將人民團體的財產收為國有,實質上就是一種沒收。沒收應針對的是違法行為,法律應保護好人,將負責救助他人的救總財產加以沒收,將對於培養人才的救國團的財產沒收,足見法律的內涵必有問題。而一部無法無天的法律,以推定的方式行沒收之實,法學界卻少有批評的聲音,連大法官在解釋時都迴避核心的爭議,令人懷疑執政黨以多數暴力侵害人民權利已令人害怕噤聲。黨產條例最大的問題在於「推定不法」,立法者在利益衡量上考慮不當,手段過於粗糙。黨產條例應進行「合憲性目的限縮」,有關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計算,應類推適用推計課稅的法理。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翁曉玲認為,民進黨喜歡用特別法處理問題,例如為了疫情就制定了很多特別法。黨產條例就是特別法,而且是個案立法,本質上就不符合司法正義,只是用法律手段去處理政治問題,大法官釋字793號解釋中,避重就輕,似乎更遵崇政治信仰而非法治國原則,這是很令人寒心的。以德國法來看,如果國民黨侵占人民財產,政府當然可以制定追討財產的黨產條例,如果是經營商業等行為,立法前既屬合法,則不應制定追討財產的法律。大法官以往不曾使用轉型正義作為釋憲理由,釋字793號解釋卻為此背書,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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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吳威志認為,應先經憲法法庭判定國民黨為違憲政黨,才能進行認定國民黨黨產為不當黨產的程序,否則應保障國民黨的合法權利。另外,以推定的方式認定不當黨產,違反現代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形同新的白色恐怖。第三,沒收應扣除「公法上無因管理」付出與管理的必要費用。第四,黨產會的行政行為,已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黨產條例也破壞了法律安定性。「不當」和「不法」不同,法院在適用法律時要注意,否則反而是對司法的一種破壞。
梁超迪律師認為,德國的法例是否適用於台灣,應討論東德統一社會黨和中國國民黨的異同。既有不同,立法及適用時就應該考量這些不同,予以差別對待,不能全盤繼受相關法制。黨產條例中的「推定不法」,違反了比例原則,又無法達到還原歷史真相的目標,有違憲疑慮。
張少騰律師認為,黨產條例通過後,不到三個月內,只開了一場聽證會,當時甚至尚未訂定施行細則,就認定了數個單位為附隨組織;開庭時,黨產會律師的意見和黨產的意見甚至不一致,到了後期,法院的判決幾乎只依黨產會的意見加以認定,國民黨提出的任何資料及調查聲請都不被許可或採納。希望法院在適用法律時能多加注意,遵守憲法的原理原則。
蘇永欽教授認為黨產條例見仁見智,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大法官未解釋清楚。若將焦點集中於附隨組織的認定,將是十分專業的法學及人權問題,不過司法目前的實務,令人「無話可說」。
董保城教授擔任過釋字793號解釋的鑑定人,並有專書著作。董教授認為核心問題應回歸黨產,政黨當然可以擁有黨產,德國政黨也擁有黨產。台灣的政黨法將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補助金及孳息以外的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但德國卻非如此,聯邦憲法法院更宣告禁止政黨參與出版及廣電事業、全面絕對性禁止政黨參與企業經濟活動乃屬違憲。因此,除了政黨高度支配獲利之情形(政黨壟斷)外,經自由市場競爭而獲利的財產,不應認定為不當黨產。當國民黨不是違憲違法政黨時,其財產受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不應適用沒收。董教授並認為北高行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判決,有許多違背法令之處,法院應注意合憲的法律解釋,不應溯及性的全部沒收,並應避免污名化特定政黨或組織。董教授更沈重呼籲:司法不獨立,民主是個屁。
馬秀如教授與談意見集中在政黨可否擁有財產上,認為現行關於附隨組織的定義源於公司法關係企業,在公司法的子法與實務上對於關係企業的認定有明確的規範,黨產法卻沒有類似的明確規範,並且在財產的認定及計算上混淆了流量與存量的概念,不符合會計原則。
林維珩教授從財金的部分切入,認為股權和資產是不同的概念,北高行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判決及黨產會的處分,對此部分均未釐清,連「第一桶金」的認定都無法合理說明。林維珩教授也主張,對於企業因經營天賦等所產生的資產,應扣除之,不在返還之列。沒收中投公司的股權,是有問題的。
林文舟對於不當取得財產認定方式與舉證責任部分,認為人民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黨產會的行政行為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這個調查義務並未免除。行政訴訟法亦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因此,法院應窮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後仍無法獲得確信的心證時,始得為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
徐履冰律師對於婦聯會的案件提出看法,目前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黨產條例第4條後段,救國團和婦聯會均屬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黨產會的邏輯十分「奇特」,例如:以蔣宋美齡為蔣介石之妻,蔣介石為中國國民黨總裁,故婦聯會為附隨組織,這種荒謬的理由,很難令一般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