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 / 台北報導
新北1名王姓男子去年(2022年)開車於國道一號下交流道停等紅燈時,被警員發現坐在後座的父親未繫安全帶,當場開單告發,王男不服被新北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000元,提告主張父親年邁有恐慌症,因「緊急避難」而短暫解開安全帶束縛喘息,警員卻「見獵心喜」取締、執法心態官僚,要求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定本案裁罰於法有據,判王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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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年(2022年)7月14下午3點多,王男開車在國道一號北向南桃園出口匝道停等紅燈,被正在該處巡邏的國道警員發現右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警員要求王男搖下車窗查明屬實、當場開單告發,經新北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的違規事實,裁罰3000元。
王男告裁決處抗罰,主張本案右後座乘客是他69歲父親,因一路綁著安全帶造成身心極端不舒服,當時已下交流道,才短暫解開安全帶舒緩不適,不料警員「霎時」出現、拍打車窗喝令搖下車窗,「見獵心喜」般開單告發,也不問清楚原因,「官僚態度與漠視依法行政的本分」,令人難以信服。
王男指稱,父親當時不得已解開安全帶喘口氣,符合《行政罰法》所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免罰或減輕處罰,但裁決處不管他的申訴,仍以警方告發為準,「無法創造出讓人民無庸因法律問題而苟活的民主、自由、法治,有厚實人情溫暖的社會環境」令人遺憾。
一審指王父違規未繫安全帶,有警員密錄器影像為證,王男聲稱符合「緊急避難」,但沒舉證繫著安全帶會危及父親生命、身體,也提不出「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的證據,法律雖定有「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的條款,但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除非越權或濫權,否則法院應予尊重,據此判王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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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提出診所診斷證明,聲稱父親罹患身心恐慌症多時,重申本案符合「緊急避難」免罰規定。不過法官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法律審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王男應在一審就提出這份診斷證明,如今已不能審酌,加上他無法具體指摘一審判決有何違反法令之處,因此判王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