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4天兩度縱火險釀大禍 電腦工程師判9個月

▲桃園市尹姓男子去年7月間持打火機焚燒農用三輪車,險將附近住宅燒毀;相隔四日又以相同方式焚燒雜草紙張,差點焚毀鄰近車輛與住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尹姓男子去年7月間持打火機焚燒農用三輪車,險將附近住宅燒毀;相隔4天又以相同方式焚燒雜草紙張,差點焚毀鄰近車輛與住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擔任電腦工程師的尹姓男子去年7月間某日晚間,見路旁民宅前停放農用三輪車,竟以打火機點燃三輪車上放置背包縱火,幸消防隊及時撲滅火勢,但農用三輪車已遭焚毀,還差點波及民宅。事隔四日,尹男又以打火機在某停車場內焚燒雜草、紙張縱火,險些將停車場車輛燒毀;桃園地院根據消防局與警方採證佐證,尹男犯行明確,法官依犯放火燒毀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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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指出,尹姓男子於去年7月11日晚間10時16分許,在桃園市某民宅前,以打火機點燃放置在路旁停放之農用三輪車背包,導致背包燃燒還焚毀農用三輪車,消防隊據報趕來撲滅火勢,現場大火差點將住宅焚毀,事後根據現場監視畫面,認為尹男涉嫌縱火。

尹男又於同月15日晚間10時18分許,在桃園市某停車場,以打火機點燃該處堆積雜草、枯枝與紙張縱火,造成雜草等物燃燒,火勢險些延燒停車場內停放之車輛與鄰近住宅,幸消防人員及時撲滅火勢未釀大禍,消防人員與警方事後調閱附近監視畫面,認為尹男涉嫌縱火且嫌疑重大,尹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桃檢偵辦,檢方偵結依公共危險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尹男坦承犯行不諱,經農用三輪車車主、消防人員指證明確,法官根據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監視器與手機錄影畫面、現場照片、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等佐證,並查扣2只打火機佐證,足認尹男犯行明確與事實相符。

法官審酌,被告尹男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幸無人員傷亡或釀成更嚴重之災害,考量其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在警詢自陳擔任電腦工程師。衡酌被告犯行與犯罪類型相同,且犯罪時間僅相距4日,法官認為被告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法官審結依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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