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輕判 大法庭作出不利裁定將撤銷發回恐重判

▲▼林益世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圖/記者邱中岳攝)

▲林益世貪污案,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的裁定。(圖/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前年輕判他4年10月。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他的案件開庭審理,並於2日作出裁定,最高法院近日會將本案發回更審,更審法案預料將會對林益世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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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林益世在2012年間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案經陳啟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間將全案偵查終結,將林益世、彭愛佳夫婦等5人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高等法院二審改將林益世加重改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益世2018年9月發監執行。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改認定林益世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且因案件訴訟繫屬超過8年,更一審予以減刑,判刑4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另就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0萬元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本案與先前的最高法院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並於去年8月間開庭審理,當時林益世夫婦還現身最高法院,但對於記者提問閉口不答。

大法庭於2日作出裁定,由於本案爭議點在於貪污罪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這次大法庭的裁定指出,林益世此種民意代表受託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的行為,實質上是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去影響承辦人員職務的執行。如果民意代表是在議場內利用職權為關說、請託或施壓,固然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成立貪污罪。但如果是在議場外面,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其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或者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的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連署、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等等,這些「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就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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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也補充,民意代表的行為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但其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中「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換句話說,民意代表如果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他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縱然其行為不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而不符合職務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但仍會觸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依法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法庭此次裁定,似乎限縮「實質影響力說」範圍,僅限於「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不過大法庭也指出,最高法院歷年對於政務官及民意代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如何認定「職務上行為」所採之法律見解,並沒有「初一十五不一樣」,所採的見解一直都是一樣,這與一般事務官例如警察跨區收賄的案件之法律見解不同。

故此,依照大法庭見解,最高法院近日內會將林益世案撤銷發回更審,未來更審法院若將依大法庭見解,林益世將面對更重的刑度;此外,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的立法委員集體收賄案,也將受此見解約束,涉案被告可能也會遭到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