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大亂鬥涉社維法! 雲豹最美公關長帶陳孝榕等球員應訊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T1聯盟桃園雲豹、台啤英熊上月19日比賽爆發大亂鬥,堪稱職籃史上最嚴重衝突,事後有網友向警方告發鬥毆球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6日台啤英熊隊球員蔣淯安與助理教練林玠禾前往士林分局說明,今(7日)下午,桃園雲豹球員陳孝榕等人,也在公關長蔡沁瑜及球團委任律師邱柏青陪同下前往說明。

▲桃園雲豹球員曾品富、盧捷閔、陳孝榕等人在公關長蔡沁瑜及律師陪同下,赴士林分局說明。(圖/記者黃宥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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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下午5時許左右,桃園雲豹遭懲除球員黃奕勝、盧捷閔、曾品富、陳孝榕、羅振峰,在公關長蔡沁瑜、律師陪同下赴士林分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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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偵查隊說明前,球團委任律師邱柏青受訪說,尊重警察調查結果,所以配合帶著球員前來說明,一切就看警方後續處理;有媒體問「打球打到警方介入?」邱說「還是讓警察調查,因為在球場,聯盟有相關規範,是否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讓警察來調查」同時對於球員在球場上打架行為,也委婉指出,確實不是大家都能接受,因此才帶著球員認真來說明進行澄清。

▼(後方左起)球員黃奕勝、盧捷閔、曾品富、陳孝榕、羅振峰。(圖/記者黃宥寧攝)

依據社維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互相鬥毆者最高可處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不過,此案件屬於運動賽事競爭場,後續會針對雙方說法,來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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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沈川閔表示,依刑法第150條修正理由,該法條所規範的聚眾鬥毆,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倘若依此文義,在場互毆的球員均會構成聚眾鬥罪;然深考該法條所保護之法益,乃人民安寧及公共秩序,倘若球員互毆之情形在我國已經習以為常,則可認對人民安寧及公共秩序並無危害,而無處罰的必要。

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第87條第1款的「加暴行於人」、第2款的「互相鬥毆」,構成要件均較為寬鬆,本案互相鬥毆的球員就此行政責任恐均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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