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某國立大學1名女教授2017年卸任校內教評中心主任後,拒不歸還辦公室,校方屢次發函、開會催促都碰壁,提告終於在2020年要回廳舍,校方再告女教授索討相當於3年租金的不當得利共553萬餘元,女教授抗辯校方不是房東,且已從她辦理校外委託的專案研究案經費中抽成10%,不應再索賠,台北地院審結,認定女教授抗辯無理,判她全額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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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女教授擁有外國博士學位,研究專長為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領域,常走訪全國中小學從事評鑑工作,並長期接受政府機關委託進行許多研究案。本案源於女教授2017年7月底卸任為期3年的校內教評中心主任,仍與助理團隊持續佔用教評中心辦公室、遲遲不肯歸還。
校方無法解開女教授設定的辦公室密碼門鎖,多次發函、開協調會,催促女教授將教評中心辦公室騰空交給後手主任使用,女教授不讓步,反批校方刁難,校方從沒遇過老師霸佔廳舍的棘手狀況,恐引起仿效,因此對女教授提起民刑事訴訟,女教授才在2020年11月歸還辦公室完成點交。
但此事仍受議論,校方於是再告女教授佔用教評中心辦公室,從事與教評業務無關的個人專案研究計畫,應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依行政院訂頒的處理規則,以土地公告地價與房屋課稅現值計算,佔用3年3個月又9天,合計須付553萬餘元,並依年利率5%計息。
女教授抗辯校方所提土地謄本與教評中心辦公室門牌差2號,代表校方不是教評中心辦公室的管理機關,並推稱校方和委託機關簽約進行專案研究計畫、助理團隊由校方聘用,她掛名計畫主持人是幫校方辦事,且專案研究計畫須確保資安,校方跟委託機關講好撥款前,她不能擅自更動辦公室內的資訊機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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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授還表示,校方從專案研究計畫經費抽10%當成行政管理費,可見她是基於校方利益而使用教評中心辦公室,並非私人佔用,更沒造成校方損失,主張免賠。
法官查明謄本與現址門牌號碼的差異,源於1980年代當地曾整編門牌,但校區內的建築物當然是由校方擔任管理機關,不然女教授後來怎會把辦公室交還校方,所以女教授抗辯校方不是校舍的房東,顯然自相矛盾。
其次,法官指女教授歸還教評中心辦公室後,另到校外租辦公室繼續專案研究計畫,資訊機房也一併遷移,可見並非「不得任意變更」,加上教授承接校外機關委託研究案,依例須以學校名義簽約,校方仍尊重擔任計畫主持人的教授主導,助理團隊也由計畫主持人指揮監督,留不留任都是主持人說了算。
法官並查明本案女教授先前曾要求校方徵得計畫主持人同意前,勿逕行發文給委託機關,以免造成困擾,顯然這些與校內教評業務無關的委託案,應屬女教授個人研究計畫,女教授拒不歸還辦公室期間,等於獲得免繳辦公室租金的不當得利,而校方抽成的計畫經費支應水電文具等用途,跟房租無關,據此判決女教授依校方要求全額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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