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2021年報考消防警察人員通過第一試,卻因左手食指缺損2個指節,在第二試之前被刷掉,吳男自認經2家醫院體檢都記載「合格」,提告要求確認考試院考選部不准他應考屬於違法處分,並賠償129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為這項考試對指節缺失的體檢限制並非歧視,而是基於救災工作特殊考量,具有保護自己、團隊同伴與待救民眾的公益目的,判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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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提告一併強調,他左手另4指訓練後變得更靈活,夾、握、抓或旋鈕都沒問題,現職消防員也有人因公傷及大拇指或食指缺損,仍在服勤。法官指吳男2次體檢左手握力,都比右手弱12公斤以上,救災緊急時也難以保證都能慣用右手,吳男的狀況對操作救災器械存有不確定因素,而現職消防員受傷是否影響執行救災,由用人機關依專業判斷,並非本案考試規則規範的對象。
判決指出,吳男參加考選部舉辦202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同年11月通過第一試筆試錄取,依規定到醫院做體檢,2家醫院雖記載「合格」,但其中1家在「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項目,勾選吳男「有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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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左手食指的第1、第2指節缺損,考選部開會審議吳男應考資格,最終認定他不符合這項考試的體檢要求,不准他參與第二試。吳男提起訴願被駁回,因而提告指責考選部言而無信,他事先透過電話、網站詢問,考選部都說體檢結果由醫師評定,他也依考選部要求到第2家醫院體檢,都記載合格。
吳男主張前述考試規則「單手拇指、食指」之間的頓號,代表這2指須「同時」有缺損才構成不合格,他僅食指缺損2個指節,與能否執行救災任務沒實質關連,考選部卻任意添加法無明文規定的限制,他要求確認考選部不准他應考是違法處分,並應賠償他應考、服公職權利遭侵害的損失1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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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抗辯指出,經詢問用人機關消防署意見,因消防員3大救災任務都有高風險性,常須穿戴手套緊握、操作瞄子、擔架、切割器材與繩索,單手5指以拇指和食指最攸關靈活度與穩定度,要求這2指均無缺損,目的是應具備一定體格、體魄與耐力,確保勝任任務、保衛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
考選部並指吳男誤解醫師評定合格就算體檢過關,且醫院記載吳男體檢合格卻註記有異狀、結果也不一致,因此審議後尊重消防署的專業需求,吳男身為考生,跟現職消防員因公受傷導致拇指、食指缺損的狀況不能相提並論。
法官指「單手拇指、食指」之間的頓號,代表「或」,只要「單手拇指有缺失」或「單手食指有缺失」,就算體檢不合格,不僅吳男錯誤解讀這條規則,2家醫院體檢醫師也誤以為這2指須同時有缺損才算不合格。
法官並依職權到台北市府消防局官網,查詢「移動式砲塔」跟「浮水編織繩」2種救災器材操作方式,認為都須靠拇指、食指的指節支撐、穩定與纏繞、抓握,以免救災緊急時危及自身,甚至陷團隊同仁和待救民眾於險境,所以本案考試規則對指節缺損考生的設限並非歧視,而是具有救災工作特殊考量與公益目的,據此判吳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