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狼師器材室內猥褻女學童 學校1原因國賠百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曾在某國小擔任巧固球教練,卻對當時才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學生A伸出狼爪,不僅摸胸猥褻,還將人載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刑事部分被判刑3年8個月。此外,A女的家長認為校方在這件事情上有疏失,憤而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認定事發地點確實屬於教學場所,判校方應賠償100萬元。

▲女童遭惡犬咬死。(圖/CFP)

▲黃男利用職務之便,對女學生伸出狼爪。(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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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黃男原本是某國小的老師,兼任巧固球校隊教練,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間利用A女對自己的仰慕之心,竟在校內的體育器材室親吻A女以及撫摸胸部;接著又在2017年6月某日的下午,開車將A女載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當時A女已畢業)。

A女的母親得知此事,氣得帶著女兒前往警局報案。黃男不僅因此丟了教職,刑事部分被判刑3年8個月,民事部分還要賠償A女雙親142萬多元。

此外,A女雙親認為校方在此事上也有疏失,包含未依規定通報、沒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體育器材室未裝設監視器等等,造成校園安全死角,憤而提告請求國賠538萬多元。

雖然校方強調這是黃男私下的行為,況且雙方發生性行為時,A女已經畢業,與學校無關。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黃男確實是在校內猥褻A女,事發地點屬於教學場所,校方必須為此負責,因此判學校應賠償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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