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身為警職還胡亂玩司法!北市士林警分局警備隊柳姓女警員,去年3月駕駛巡邏車在中山北路上左切,不慎撞倒王姓騎士釀多處傷,雙方以6600元達和解,豈料柳員拒道歉還酸對方,王憤而提告,柳被依過失傷害處拘役5日。事後,柳為報復,持不明診斷證明書,控告王涉犯過失傷害獲不起訴。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誣告罪將柳員起訴,恐將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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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年約30多歲柳姓女警,去年3月23日下午6時許,駕駛巡邏車於中山北路5段691號前貿然左切,導致王姓騎士遭巡邏車左側車頭撞擊機車右車尾,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掌、右側膝部等多處傷害。
雙方於同年月24日以6600元達成和解,但後續王姓騎士認柳對他酸言酸語,態度惡劣並拒絕道歉,因此在同年5月6日對柳員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柳員不滿這樣的結果,為反制、報復王,在同年月8日到文林派出所,持不明方式造成傷勢診斷證明書,對王提告過失傷害。
法院去年10月17日,依過失傷害判處柳員拘役5日,可易科罰金5000元;檢方偵結,王姓騎士獲不起訴,換王對柳提誣告告訴。
警詢、偵查時,柳員不否認是遭王提出告訴,才去醫院驗傷;王則表示,當下車禍柳並未說她有受傷,且沒有在巡邏車上回報上級受傷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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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警員說,車禍當下請柳立刻回報警備隊副隊長,聽到她說自己沒受傷,隨後與柳將王姓騎士送到新光醫院,柳也沒驗傷;返回警備隊後,總務同事也詢問有沒有受傷,柳則稱沒有。
檢方根據騎士提出的診斷證明,上面記載車禍發生日為「111年3月23日」,柳女提出的診斷證明書日期為「111年4月2日」所示的診斷多為「疑似」與一般車禍受傷傷勢迥異,依誣告罪將柳女提起公訴,將面臨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加上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若公訴檢察官認可易服勞役,才有機會躲過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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