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帳戶讓詐團洗錢「3月賺1萬5」判刑4月 還要賠被害人200萬

▲▼領錢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林男以1萬5出租帳戶給詐團使用,最後被法院判決需賠詐騙被害人200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林姓男子將自己的金融機構戶頭,以1萬5千元出租給他人,結果被詐騙集團拿去用作人頭戶洗錢,詐騙得來的200萬元款項流經林男的戶頭,被害人報案後檢警追查到林男,林男因幫助洗錢罪吃上官司,判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另外民事還判須賠償被害人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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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林姓男子2021年4月間,聽信了不明人士說要以1萬5千元向他租用帳戶3個月,他沒有多想答應租出,該名男子又將帳戶交由詐騙集團使用,詐團對彰化一名被害人行騙,要對方將200萬投資款項匯入林男帳戶,隨後登入並把錢再轉匯到其他人頭戶製造斷點。

被害人發現不對勁報案後,循線從帳戶追查到林男,檢察官認為他涉及幫助洗錢將他起訴,法院審後依洗錢罪判刑4月,併科罰金3萬,被害人則提起附帶民事求償。

苗栗地院認為,林男應可預見將自己的帳戶出租給他人使用,就有被拿去提領犯罪所得並隱匿犯罪去向的可能,卻仍為了報酬出租,提供了詐欺集團犯罪工具對被害人施行詐術,應負賠償責任,須賠償被害人20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