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詐3法重點一次看!洩個資罰千萬、平台實名制、收簿集團5年刑期

▲為了堵詐,行政院昨(13日)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資料圖/記者湯興漢攝)

▲為了堵詐,行政院昨(13日)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資料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詩璧/整理報導

「堵詐行動」動起來!行政院4月13日通過「個資法」、「洗錢防制法」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務部的洗錢防制法針對收簿集團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投顧廣告需要實名制,並載明刊播和出資者資訊;「個資法」針對企業個資外洩,設置個資獨立監管機關,將監督協助民間企業建立個資防護依循流程,同時落實民間企業個資維護義務,提高違反規定的罰則,若有嚴重個資外洩造成損害,最高可罰至1千萬元。

▲打詐三法修正草案重點。(圖/記者陳詩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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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提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昨(13日)行政院審查通過,2大重點,包括了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這條是針對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百萬以下罰金。2、明定任何人無正常理由不得把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其中,針對「賣」帳號、帳戶任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直以科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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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將成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圖/翻攝自國發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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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所送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2大重點,包括了1、成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2、非公務機關(企業)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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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從詐騙通路源頭著手控管,政府之前就不斷與Facebook、Google等平台業者進行溝通與合作,現在更進一步針對「網路投資廣告」要求實名制,如有不實或詐騙的情況,也建立相關的移除、下架機制,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

金管會提到對於非屬投信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的六大刊登禁令如下:第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第二、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第三、為保證獲利的表示,如宣稱多少保證獲利;第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第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做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第六、有關前5項的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提到,這次講廣告,不是講實質行為,廣告目前沒有罰,但是廣告的目的是想要做這個業務,「投信事業是特許事業,這些廣告就是想做,一旦做了,就涉及到違反投信投顧法」,違反投信投顧法的罰則,是在107條,5年以下、100萬到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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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翠玲指出,至於只是非法廣告,目前沒有訂罰則。但已經變成實名制,平台業者如果事前沒有審視有無冒名,事後通知還不下架的話,因為這樣而發生損害,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有些平台也不太清楚,因此有減輕責任的規定,可能是網紅、小媒體等,願意配合下架,這也不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