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晏男、杜冠霖、陶本和/台北報導
「一頁式詐騙廣告」日益猖獗,民眾動輒受騙,活在個資可能被外洩的恐懼中,所以不分黨派立委都要求政府硬起來,紛紛主張修法,包括加重刑責、強力要求社群平台負起把關責任,還有就是讓詐騙金流不能快速移轉,來遏止詐騙橫行。而行政院也在4月13日通過堵詐三法修正草案,包括了「個資法」、「洗錢防制法」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投顧廣告需要實名制,並載明刊播和出資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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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頁式詐騙廣告」立委洪孟楷主張,從「下架詐騙網頁」開始。這類詐騙網頁成本非常低,卻可以擴散非常快,它的特性就是假帳號申請一個詐騙網頁,就馬上投大量廣告做擴散,所以照理說,社群網站有責要做第一線的把關。如果是一個臨時申請帳號,馬上用大量經費做廣告投放,不符合一般的社群常態,社群平台應有把關機制把廠商下架。
洪孟楷指出,公路總局或相關部門,應該找貨運業者加強教育訓量,當超過一定數量的消費者投訴甲方發的貨品並非其所訂購商品時,基本上甲方的廠商就是詐騙公司,公路總局就應該約束跟叮嚀貨運業者不該幫甲方服務,阻斷中間的傳輸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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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邱臣遠則主張「研擬專法」,同時也要完善商業實名制登記,以減少詐騙。邱臣遠認為,從商業活動的實名制跟登記制來做評估跟考慮,如果可以完善相關商業實名制的登記,理論上可以最大程度減少詐騙廣告;他說,如果仍有出現受害者,至少可透過登記廣告的個人公司做資料追查。
邱臣遠指出,詐騙方式與時俱進,除了政府從源頭管理外,最重要還是做好教育跟宣導,提升數位公民意識。他指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例如臉書、Google等,提供廣告服務的時候,應該可以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廣告的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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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臣遠表示,廣告刊登的平台業者,放任一頁式廣告持續侵害消費者權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第30條及第31條,都有相關管理跟賠償的規定,可對業者求償、進行罰鍰,不過仍可滾動式討論。他主張,新型態的數位生態、數位消費、數位詐騙,主管機關都應該評估是否研擬專法。
整體來說,網路金融詐騙猖獗之下,確實難以完全防堵,因此,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提出三策略,包括:事前防堵、事發轉移、有效填補損失。其中,他特別著重「有效填補損失」,他認為,很難期待詐騙不再發生,所以比較側重在事後補償跟補救,被詐騙者通常要的就是把錢追回來或是補償,過去的宣導都是説不要被騙,但總是防不勝防,詐騙仍是會發生,怎麼讓詐騙金流不能迅速移轉?這部分就需要立法,當不小心參與到洗錢過程者面對追償責任時,過去可以主張沒有犯意來規避責任,這也需要立法規範,讓他們為被當作詐騙一部分負起賠償。
鍾佳濱表示,不管是車手、人頭帳戶、甚至金流過程的平台,都應課以相關責任義務,尤其平台沒有做到相關防範措施,也要負起一部分賠償,比方說,過去報紙分類小廣告若內容是詐騙,報紙也要負起責任,當平台業者不能以沒有犯意參與免責時,他們才會謹慎管制使用平台作為金流的對象,而且任何平台都可能被作為犯罪所用,立法時就應該課以一定義務,比方說進行人別識別、事後監察等等,盡量消滅詐騙集團可用的工具或環境。這樣的管制提高詐騙風險,讓黑色企業難生存,當詐騙集團使用的平台被監理,他就不敢用,這是修法的一個大方向。
行政院4月13日通過「個資法」、「洗錢防制法」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務部的洗錢防制法針對收簿集團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投顧廣告需要實名制,並載明刊播和出資者資訊;「個資法」針對企業個資外洩,設置個資獨立監管機關,將監督協助民間企業建立個資防護依循流程,同時落實民間企業個資維護義務,提高違反規定的罰則,若有嚴重個資外洩造成損害,最高可罰至1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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