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一名剛放學的高中少女到大型連鎖美妝賣場上廁所,一名陳姓男子竟闖進女廁,擋住少女去路並以手摀住她嘴巴,一度想將她拖進男廁,甚至從口袋拿出預藏水果刀抵住少女臉頰限制行動,少女大聲呼救,陳才倉皇逃離;而陳被逮後說只是「生日沒人陪想找人一起吃飯」。高雄高分院審理,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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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1年12月9日下午6時許,騎機車前往高雄某連鎖美妝商場,看見一名身穿學校運動服的高中少女,自己1人進到廁所,竟然尾隨跟進女廁,等少女上完廁所到洗手台洗手時,將通道對外的門鎖鎖上,貼近少女身後說「我沒有要幹嘛,妳不要叫」。
少女心中一驚,欲打開通道門鎖時,遭陳男用力推回洗手台處,並用手摀住她的嘴,一邊想將她拖進男廁,少女奮力掙扎抵抗,陳男遂將少女推到女廁最底牆壁處,從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近距離抵在她的臉頰,她不顧掙扎過程中造成下巴、手肘挫傷,趁陳男不注意時朝著門外等候的朋友大聲呼救,友人聽到後試圖開門進入,陳才鬆手連忙逃離。
警方調閱監視影像,循線將陳男逮捕到案,並起出作案用水果刀,陳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認為他帶著凶器鎖定女學生,涉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但陳男否認,供稱「當天是我的生日,我覺得生日沒人陪,只是想找人陪我吃飯」。
檢察官起訴指出,陳男過往的治療顯示有戀童傾向,且有數次因性犯罪遭提告或判刑的前科,但法官認為,高中少女表示沒感覺到陳男要脫她衣服或撫摸身體,無法證明陳男已著手於與性犯罪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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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陳男1年6月,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少女當時身穿學校服裝,陳男應可知對方未成年,在下班課人潮來往時持刀進入市區賣場,隨機尋目標下手,以具危險性的刀械限制少女自由約4分鐘之久,加重改判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