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相約在摩鐵辦事,但未獲女網友同意即以手機偷拍全裸為其口交以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後趁與女網友視訊通話時,又側錄對方全裸畫面,事後女網友得知被偷拍怒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不諱,法官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分別處以3月、2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月有期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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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林姓男子與女網友於2021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同年12月4日雙方相約在摩鐵見面,凌晨3至4時許,2人情投意合辦事時,林男未經女網友同意,趁其幫口交之際,以手機偷拍全身赤裸隱私部位與非公開活動影片;同年12月24日某時,林男與女網友利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視訊通話,趁女網友裸體聊天時,偷偷側錄其赤裸畫面截圖留存,竊錄女網友身體隱私部位,女網友後來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時,林男坦承犯行,檢方偵結依妨害秘密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被告林男於警詢、檢方複訊與地院準備程序庭中均自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偵查中證述相符,足見被告林男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色慾,無故竊錄告訴人隱私與非公開活動,嚴重傷害女性尊嚴,衡量其犯後坦承罪行,審結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3月;又犯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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