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im.B吸金騙局】無法可管還是不想管

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im.B爆出製造假債權的龐氏騙局,被害人已超過5千人,金額也高達25億元以上。雖然平台負責人已遭逮捕,但面對如此多的受害人,要追回如此龐大的詐騙金額,顯屬不易,不免讓人質疑,主管機關為何不能藉由事前監管為之預防。立委質詢時,相關部會,尤其是金管會,皆稱非其主管事務,實令人感到錯愕與驚訝。面對這類金融創新科技(FinTech),到底是無法可管或無心去管?

一般而言,若要向銀行貸款,除須經繁瑣程序且有擔保品外,更必須通過信用程度的檢驗。相對來說,這類P2P的媒合借貸平台,因去中心化,故會以借款的方便性及低利率為號召,並以較高於銀行的投資報酬率,以吸引想賺利息的民眾。這看似與傳統互助會相當的運營模式,卻會因媒合平台的所有交易行為,幾乎以網路方式為之,致更具有資金調度的靈活與迅速性。

至於媒合借貸平台,若從形式來看,似乎僅屬《民法》債篇各論的居間與借貸,並非屬於事前必須獲得特許之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公權力能介入者,誠屬有限,似也僅能在有不法情事爆發後,才能由檢察官進行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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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次im.B事件,以製造假債權來吸金,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僅為1到7年有期徒刑,但因涉及違法吸金,就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若獲利超過1億,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也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等的罪責,刑罰實屬相當重。

只是若真到此等地步,被害人數及金額早已數十億,再加以台灣的審判期間漫長,就算最終重判確定,這些龐大的不法所得恐早已洗往海外。由於我國的國際地位特殊,也有很大的可能無法藉由司法互助追回,被害人就只能在暗夜中哭泣。也因此,事前的預防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而這類媒合借貸平台,雖無庸先取得特許,卻也不代表其不受規範。因這類平台一定得藉由網路來吸引投資客,絕非僅是封閉的互助會類型,而是在為銀行的業務。身為《銀行法》主管機關的金管會,是否可以其僅能監督已經特許,卻無法管未經特許而實際從事銀行業務,來為規避責任之理由呢?

尤其2018年,立法院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即是在使金融科技,能夠在所謂沙盒(sandbox)架構下,進行所謂創新實驗,並因此能有效找出不會損及科技發展的最佳法規範。而此條例雖是由民間自願申請的特許計畫,卻不代表主管機關的金管會,僅能是被動的接受企業申請,而應是更積極主動鼓勵民間投入此等金融創新科技的實驗。如im.B這類平台,早已存在於市場多年,就算未有不法情事,卻已浮現現有法規範之不足,主管機關就應主動了解,並鼓勵其提出申請實驗計畫,這不論是對業者或一般民眾,都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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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與其說主事者對媒合借貸平台無法可管,倒不如說是無心管。退一步言,就算認為無法可管,也應積極提出修法草案,若什麼都不做,等到不法事件爆發,即便刑罰再重,被害人所受的龐大損失也已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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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