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中天新聞台遭NCC決議不予換照,退出有線電視第52台頻道,中天憤而提出行政訴訟;歷經2年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日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的處分。對此,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11日解釋,這個判決要正確理解,判決主文很清楚表示「准1項、駁2項」,也就是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律上可以補正,「所以法院沒有否定不予換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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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說,針對法院的判決,行政院予以尊重;NCC是獨立機關,對職權的行使行政院也予以尊重。
羅秉成進一步說明,這個判決一開始就有指出,原告中天提出3項請求,包括要求要判准換照、要求賠償近80億損害、要求撤銷原處分。這3項請求法院在主文裡很清楚表示「准1項、駁2項」。
羅秉成指出,法院沒有准許中天請求換照的判決,也一併駁回請求近80億的損害,只有准原處分撤銷准。但原處分撤銷,是法院希望NCC能夠參考北高行的判決法律見解。
羅秉成說明,該法律見解是程序上的爭議,北高行的判決指出,當時109年在審查中天的換照過程,NCC就中天未來6年的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有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法院透過法律解釋認為,應該要准用107年修正的表,這中間占比的60分,配比要依107年修正的規定,就是24分、12分、12分、6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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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認,為NCC在109年使用的,是從105年開始一直在使用的換照評分表,因為當時NCC要讓換照跟評鑑積分基準一致,這個評分表60分的配比是25分、15分、10分、5分。
羅秉成說,因為在法律適用該用哪一個表有爭議,法院最後的見解認為應該要用的是107年的表,純屬關於是用60分的評比的表的配分略有不同,要用哪個表評分要依法院見解重新決定。
羅秉成強調,法院判決的意思,也就是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律上可以補正,「所以法院沒有否定掉不予換照的理由,所以這份判決可以正確理解判決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