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國中師生霸凌事件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教育局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教育局及新埔國中。(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針對新北市新埔國中老師去年爆出體罰及霸凌柔道隊特教生,監察院1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該校歷次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不僅有違《教師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且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及表意權原則,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的證詞與意見,衍生「師師相護」質疑,經監察院調查,該名老師涉有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霸凌等違失行為,新北市教育局有失督導之責,通過糾正新北市教育局及新埔國中,並要求重啟調查及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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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員劉美芳日前陪同學生家長召開記者會揭露,位於板橋的新埔國中於去年間發生老師對學生的霸凌事件,該校學務主任疑似涉嫌不當管教、體罰及言語霸凌學生近半年,包括找受害學生至頂樓、廁所不當拷問、懲處學生撿全校垃圾達月餘、特教生長期被要求午休時於辦公桌旁半蹲體罰等情形。案件被曝光後,監委葉大華、王美玉主動申請調查,盼能釐清事發經過。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公布調查結果,葉大華、王美玉指出,本案教師遭訴不當管教行為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關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第16條關於不當管教等規定,應依「解聘辦法」第2條第3款或第4款程序處理。新埔國中於2021年8月11日改以不當管教召開的校事會議,除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再經檢視該次會議作業程序,主要由吳聘任督學及郭校長主導。吳督學率先發言表示,本案為偶發事件未達《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故未予成案,郭校長續表認同,隨後果未見其他成員有不同意見的陳述,也並未就陳訴該教師體罰特教生長期半蹲、撿垃圾等霸凌事件分別進行審議,逕為認定係單一偶發事件即予結案。

監察委員指出,該會審議結果未踐行程序正義,也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致造成拖延依法處理。後雖經新北市教育局於同年8月24日以程序事由退請該校應依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方式續辦,惟該校遲至同年9月3日始召開會議,再次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新埔國中就本案的處理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影響學生權益,亦衍生「師師相護」的批評。

監察委員表示,經深入追查後發現,校方霸凌調查小組拒絕受害學生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受訪談,已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規定;另本案調查小組不顧家長申訴反對,每次選定同一批與該教師具從屬關係的學務處職員為證人,未衡酌利害關係人有從屬權力關係;甚至有調查小組成員竟對受訪學生說出「你們都約定好說法,不用問了!」等不當言論,遭家長申訴為何未列於紀錄中,申復審議小組不但沒有勘驗相關事證,竟直接說「遍查訪談紀錄未見此內容」,而認定申訴無理由,上述調查程序,已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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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於事實認定方面,監察委員表示,該教師對柔道隊特教生A生及B生所作出的罰半蹲、撿垃圾等不當體罰及懲處,並未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程序進行,已違反教育目的也不符比例原則,涉及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然皆未於校方3次調查過程中被確實審視,且新北市教育局對於校方歷次函送的調查報告及紀錄,均未依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予以監督及糾正,致對該局吳聘督、郭校長及該教師的違失行為未予究責,也未依《教師法》召開專審會釋疑,均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該名教師因與前同事的職務恩怨,藉機受已轉學的前柔道隊學生家長請託調查有關臉書PO文留言一事,即多次未依正常程序,帶受害學生至音樂教室旁5樓梯間及廁所等無人處,私下進行審問及調查,造成其面對該名教師心生驚懼,最後只好無奈轉學,此舉不僅影響學生正常上下課,損及受教權益,其調查動機更彰顯其濫用職權恣意調查懲處學生,調查程序與方式未符「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及該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不符比例及平等原則,已有失當。

監察委員表示,新北市教育局應督同新埔國中就調查結果重啟調查,並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責任;此外,教育部允宜參考監察院相關調查案件,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如何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進行檢討與評估,以有效因應與處理霸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