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到底算不算是我國法律定義的有價證券,最近在立法院與金管會成為爭議焦點,曾因炒作TDR被判刑定讞的鄒官羽,認為TDR從來就不是《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17日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金管會王姓和易姓承辦人,回函立委和法院的公文書涉嫌登載不實等罪,導致他和一連串投資人被判刑蒙受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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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官羽是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因在2011年間炒作新傳媒TDR(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股票,被法院認定犯罪所得1129萬餘元,依《證交法》判刑3年2月,並已執行完畢,但鄒官羽認為,當年擔任財部部承辦科員的財經法教授郭土木曾到高院作證,指出財政部在1987年的第900號公告中,並沒有核定TDR是有價證券,認為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坐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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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官羽委任律師楊舜麟指出,1987年的時候台灣還沒有TDR這項金融商品,900號函不可能納入TDR,但是金管會王姓和易姓承辦人,卻在2015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辦公室,以及2020年回函台北地院時,分別載明900號函文已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
因此律師代表控告當年發函的2位金管會承辦人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及行駛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並希望導正金管會錯誤,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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