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市貢寮區台2線108公里處今年3月發生一起嚴重車禍,一輛營業貨運曳引車與一部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雙載機車男騎士、女乘客當場受重傷,送醫後不治身亡,2位死者家屬也對曾姓司機提出告訴。案經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男騎士騎在支線道上,未禮讓幹道車先行,雖是車禍主因,但曾男行經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也有過失,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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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3月9日下午3時許,當時33歲曾姓男子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營業半拖車,沿台2線由基隆往宜蘭方向行駛,行經三貂角燈塔產業道路(支線道)與台2線(幹線道)108.2公里處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撞上1部由三貂角燈塔產業道路竄出的雙載機車。
因極大撞擊力,27歲鄭姓機車男騎士與26歲褚姓女後座乘客彈飛倒臥在路邊草地上及路邊護欄,機車零件散落一地,警消獲報派員趕抵現場,發現2人均已失去呼吸心跳,緊急將2人分別送往基隆長庚醫院及澳底保健站搶救。
經搶救鄭男已恢復意識,生命跡象穩定,但傷勢突然惡化,急救無效仍不幸宣告不治;褚女則因多重器官創傷致其創傷性休克,也不治身亡。2位死者親屬隨後對曾男提告,檢方調查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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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後,顯示鄭姓騎士騎在支線道上,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先讓幹道車的曾男先行,為肇事主因;而曾男駕駛曳引車行經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反而超過該路段限速時速60公里,貿然以65公里超速直行,為肇事次因。
法官認為,曾男駕車確有過失,且過失與鄭、褚兩人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審酌曾男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但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情,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