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診所院長「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突然插入還拍照 遭判刑定讞

▲桃園市洪姓女子在八德區開設泰式按摩館,卻容留泰籍女子非法色情按摩。(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醫師突然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指侵,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區某復健科診所張姓院長,2020年間為女病患小芊(化名)治療腰背疼痛時,在小芊未同意的狀況下,突然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指侵小芊得逞;還以手機拍攝小芊下體、臀部照片。張男一審無罪,但二審遭改判有期徒刑6月與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21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案發生於2020年2月間,小芊因為腰背長期疼痛,到復健科診所求診,張姓醫師兼院長診療後,先讓小芊進入診療間,並讓她趴躺在復健床上。而後張男進入診間,開始按摩,並在小芊搞清楚狀況前,突然指侵得逞;小芊驚魂未定,張男又拿出手機,拍攝小芊下體、臀部照片。小芊離開診所後,就到警局報案,張男經檢警偵辦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決張男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函詢「臺灣脊骨矯治學會」,確認「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確實為骨病醫學領域之治療方法,具有醫學上適應性。不過高院也認為,醫師應該事先明確告知病患將以侵入陰道之方式治療,完整告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之內容,以獲得同意基礎。尤其是這種醫療行為本身即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病患性器為治療內容,除非是特別情況可以推定病患同意(例如昏迷時的急診),否則醫師應該要對病患作更為精確詳盡之告知,並取得病患真實而明示之同意,才是「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因此高院認為張男的行為,未能使病患清楚此種醫療行為,又未獲得病患明示同意,確實有罪;另外醫師也未獲得病患同意就拍攝下體照片,又觸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高院最後將張男判刑6月與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