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晟軒/綜合報導
總統府5月3日公布總統令,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包括未禮讓行人最高罰6千元、超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等,目標7月1日上路。然而,不少駕駛人不挺新法,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主張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連署29日超過門檻5,000人,政府也必須在7月29日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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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三讀通過,其中構成「危險駕駛」的條件從原本的超速60公里變為40公里,罰款上限也變高,同時還得面臨原先就規定的「吊扣牌照」6個月。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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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即將上路的新法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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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然而,針對《道交條例》經立院修正後,將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危險駕駛罰款上限也從新台幣2萬4000元調高為至3萬6000元,另還得面臨原先就規定的「吊扣牌照」。這一重大變化讓許多駕駛人深感不合哩,於是憤而在公共網路參與平台上發起連署提案,主張「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希望新法條例能放寬,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
提案內容直指,新法若在一些特殊道路, 速限甚至只要55公里就會面臨36000罰款、吊扣牌照半年,「整體用路環境彷彿倒退數十年」,更提到降低速限不應該成為解決道路安全問題的唯一方案。政府應該加大對交通安全的投入,包括改善道路環境等,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
這項提案29日連署超過門檻5,000人,7月29日前政府機關將透過平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