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兵訓練竟惹訟上身!北市W姓役男指出,他於新竹關西陸軍步兵206旅第86梯軍事訓練役時,黃姓同袍整理床鋪時貿然以手肘揮擊他後背脊椎,導致他受有背部挫傷、胸痛、頭痛、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等11種傷害,屢次就醫未獲改善,因此患有焦慮適應障礙症,憤而提告求償70萬精神慰撫金及醫療等費用共76萬8233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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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男主張2019年3月21日於新竹關西陸軍步兵206旅2營1連服第86梯軍事訓練役,豈料黃姓同袍在上午6時許整理床鋪及蚊帳時,未注意床鋪周遭情況,貿然以手肘揮擊他後背脊椎,導致他受有背部挫傷、下背痛、下背挫傷、背痛、胸痛、腰薦椎神經根病灶、頭痛、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右側腰痛伴有坐骨神經痛、頸部肌肉筋膜拉傷、右手右腳麻痛無力等傷害,更因屢次就醫卻未獲改善,因此患焦慮適應障礙症。
他認為黃姓同袍應支付醫療及復健費5萬3772元,以及就醫時往返交通費14460元、勞動能力減少損害1元,且就所受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應給付76萬8233元。
黃姓同袍向法官指出,他承認過失釀對方背傷,至於W男所受其他傷害均與他無關,而依一般常理認知,背部挫傷無須積極治療也可自行痊癒,W男所支出醫療及復健費用均非必要,也無須為此就醫往返交通,更沒受有勞動能力減少損害,且W男所受背部挫傷為輕微傷勢,請求精神慰撫金以5000元為合理等語。
法官經查,2人服役期間就寢在通鋪之上鋪相鄰床墊,黃男在部隊寢室內整理床鋪及蚊帳,確實沒發現W男也呈跪姿背對他在折棉被,導致他一轉身就以手肘之肘關節處,撞擊到W男後背,致瞬間趴倒,因此受有背部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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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黃男過失傷害行為,高院判處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全案定讞。
民事法官看刑事審查時函詢醫院資料得知,W男在2019年3月25日至國軍桃園總醫院就診病歷紀錄,其脊椎或椎間盤當時並無任何異樣,僅見門診醫師懷疑可能為肌肉扭傷或椎間盤突出,建議進一步安排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確認,且由W男歷次就醫相關病歷或檢驗報告,他「腰椎椎間盤輕微突出、腰薦椎神經根病灶、右側腰痛伴有坐骨神經痛」等病徵,與國軍桃園總醫院診斷「上、下背痛」間沒有延續性,不符合病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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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W男主張上下背同時因外傷後開始疼痛,歸咎在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所造成為不合理,一般臨床常見造成急性「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可能原因多為強大衝擊力道,例如車禍、高處墜落、或運動員間身體衝撞,而造成椎間盤突出之節段,往往位於衝擊位置之脊椎骨,若根據病歷中W男描述為「上背部」被肘擊,上背部與腰椎第4-5節間距離甚遠,且力度恐無法與上述外傷型態可比,此橫向力道不會縱向傳導至遠端脊椎,力量理應不會傳導至如此遠端造成單一節椎間盤突出,醫理上不合理。
另根據台安醫院核磁共振顯示、馬偕醫院等鑑定報告書,結果詳盡說明判斷基礎並綜合黃男橫向肘擊原告後背位置及力道,難與導致外傷性椎間盤突出之強大衝擊力道比擬,不致縱向傳導遠端,造成W男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
法官根據所有證據,認黃男應賠償W男向國軍桃園總醫院取得診斷證明書390元、往返國軍桃園總醫院計程車資來回共1800元,審酌W男所受傷勢程度非重及過失情節等,兼衡W男大學法律系畢業,就讀碩士學位,擔任律師,月薪約6萬5000元;黃男碩士畢業,擔任工程師,月薪約8萬,認W男請求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黃男須賠3萬219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