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戀上女房客「勸妻5人行」 兒證實:做不到就不要我們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彭姓男子與吳姓妻子因故協議分居,卻與蘇姓女房客發展出「超友誼」關係,面對質問,還說出「我們希望我們5個人好好相處」等話,結果被妻子告上法院求償130萬元。雖然彭男、蘇女矢口否認,但有對話錄音譯文、兒子證詞為證,最終屏東地院法官判兩人應賠償吳女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家庭,夫妻,家暴。(圖/CFP)

▲彭男要求妻子、兒子與蘇女好好相處。(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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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她和彭男是夫妻關係,先前因為細故協議分居,沒想到蘇女明知丈夫已婚,仍在2021年4月發展出不正常交往,甚至同居,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30萬元。

面對妻子的指控,彭男辯稱,自己住在屏東的住處,妻子和兒子很少跟他連絡,之前在高雄的時候曾受到蘇女幫助,所以把房子的一部分出租給對方放東西,但兩人並非男女朋友,也沒有同居。

蘇女也表示不認識吳女,也不知道彭男已婚,她在高雄工作,當然也住在高雄,向彭男租房子是拿來放東西的,每次拿租金過去就馬上離開,對方請吃飯也客氣拒絕,「我是專程拿房租給他而已,我沒有跟他同居」。

然而,在夫妻倆的對話錄音譯文中,彭男曾向妻子表示,「我們5個人,妳聽我說,我決定以後如果我們兩個沒離婚,這間屋子小孩還有份,但是我們一旦離婚,妳什麼東西都沒有」、「我們希望我們5個人好好相處,如果妳堅持不跟人家好好相處,我真的沒辦法替妳想」、「如果妳要每次都提過去的事情,妳就沒辦法跟我好好相處,妳跟她怎麼可能有辦法好好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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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的兒子也出庭證稱,覺得父親和蘇女是情侶關係,他平均2、3個月會回去屏東1次,蘇女每次都在,還會像女主人一樣招呼他,詢問是否要吃飯或吃水果,有一次父親帶他、弟弟和母親去參觀房子,說如果他們可以跟蘇女好好相處,就能住在3、4樓,蘇女也會住在一起,如果不能就不要他們了,當時蘇女就在1樓煮菜,但他們沒有留下來吃飯,「所以我覺得她有住在裡面」。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彭男並未否認錄音譯文中提到的「5個人」是指他、兩名兒子、妻子和蘇女,加上兒子的證詞,可知蘇女前往彭男住處並非短暫停留,而是會留宿,最終認定兩人確實有同居關係,交往緊密,已非一般房東與房客,其行為共同侵害吳女的配偶權,因此判兩人應賠償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