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一名謝姓男子45年前當兵時擔任陸軍兵工,趁管理軍中砲彈的機會,竟在退伍時,將一枚81公厘迫擊砲榴彈帶走,他過了31年後搬家,將砲彈留在房內,新屋主找人裝潢時,看到砲彈嚇了一跳趕緊報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追訴權時效已過,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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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謝男1979年服役擔任陸軍下士兵工,負責整理並保管軍中之砲彈,他明知81公厘迫擊砲高爆榴彈(彈體內無火藥而不具備殺傷力)是國軍兵工廠製造,屬於軍用砲彈,竟於服役期間,趁保管軍中砲彈機會,將砲彈占為己有,並於1980年退役時,將砲彈帶離軍中。
謝男2011年搬家,將砲彈遺留在高雄住宅,新屋主聯繫裝潢業者動工翻新,於裝潢過程發現砲彈後報警處理。
謝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法院審理認為,公共危險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謝男於2011年11月1日移轉建物所有權,隨後將砲彈遺留在建物就未再占有砲彈,犯罪行為已終了,就算以犯罪行為終了日起,再加計10年追訴權時效,仍已超過追訴權時效,因此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