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2021年10月至12月間與女友小美(化名)通過視訊聊天,卻趁著對方換衣服時,偷偷使用螢幕截圖的拍照功能,拍下女友裸露胸部的照片,因此挨告。劉男聲稱兩人當時是情侶,「她既然願意跟我視訊裸聊,代表她同意讓我截取照片」,但並未獲得台中地院法官採信,最終被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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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劉男2021年10月至12月間在中國活動,平時會通過視訊通話與住在台北的小美聯繫,他卻在某次視訊通話時,未經同意偷偷使用手機螢幕截圖的照相功能,偷拍女友裸露胸部的照片。小美在2021年12月22日突然收到身分不明的中國網友傳來的微信,這才知道自己遭到男友偷拍。
劉男挨告之後,坦承的確有在視訊時截取照片,但強調兩人當時是情侶,「她既然願意跟我視訊裸聊,就代表她同意讓我截取照片」,況且小美平時也會主動傳送裸照或私密影片給他看,他並未偷拍。
小美則證稱,當時不是有意要跟劉男裸聊,因為剛好要換衣服,加上對方是她的男友,沒有多想就在鏡頭前面更衣,「我完全不知道他有將我裸露胸部的畫面截圖」。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劉男在視訊聊天過程中偷偷截圖,依照目前手機的操作模式,小美確實極有可能在毫不知情的狀態下被偷拍;再者,視訊通話的畫面稍縱即逝,若是側錄或截圖就可以永久保存,兩者的性質及效果明顯不同,小美雖然在視訊過程中於鏡頭前袒露胸部,但不代表劉男就可以擅自截圖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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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指出,縱使劉男與小美當時正在交往,情侶之間的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仍應該受到法律完整保障,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完全不過問意願的情況下恣意偷拍,最終不採信劉男的說詞,並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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