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宮廟一名吳姓信徒,在進香回程時於宮廟內燃放鞭炮,炸傷圍觀的李姓男子,導致李男全身32%嚴重二度及三度燒燙傷,且有全身12%面積喪失排汗功能等傷,夏天只能待在冷氣房難以出門,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吳男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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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0年10月5日晚間8時,吳男進香回程時,未驅趕圍觀民眾情形下,在宮廟內點燃鞭炮,使鞭炮火勢竄燒至在場圍觀的李男身上,導致李男有全身32%嚴重二度及三度燒燙傷,且喪失排汗功能之面積12%,雙手因疤痕攣縮造成功能減損,左手功能尚有20%未恢復,右手因疤痕攣縮無法執行手指伸展與曲屈等動作,其燒傷疤痕佔身體面積12%,並無法利用手術回復外觀。
一審時吳男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犯行,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未驅趕圍觀民眾,造成李男重傷且未和解,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上訴表示,李男因燒燙傷需於公眾場合戴帽或口罩遮掩,避免他人異樣眼光,內心經常抑鬱寡歡;疤痕於夏季經常紅癢難耐,必須待在冷氣空調空間而足不出戶;手指、手肘無法正常彎曲,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協助,認為原判決僅科處吳男有期徒刑4月過輕。
法院認為,吳男於宮廟內燃放鞭炮之際,應注意隔離圍觀者卻疏未注意,致火勢竄燒至圍觀李男身上,坦承犯行,但未達成和解賠償,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無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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