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要大牙公開道歉違憲 司法院建議「若勝訴可以這樣做」

▲▼大牙陳建州。(圖/翻攝自Facebook/大牙、陳建州)

▲大牙(左)指控陳建州(右)性騷擾。(圖/翻攝自Facebook/大牙、陳建州)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黑人陳建州遭大牙指控性騷擾,28日發出聲明提告求償1000萬,同時要求在臉書公開道歉,司法院臉書粉專今(29)日PO文解釋,去年憲法法庭早已宣告違憲(要求加害人道歉),但也點出「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內容,也是一種可以採行的方式。」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司法院臉書小編PO文指出,以前報紙上偶爾會出現道歉啟事,但現在只能看到勝訴啟事或是判決內容。那是因為在過去,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命對方「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權損害的方式。

不過,去年憲法法庭作成 111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其中主文第1項表示:「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小編解釋,意思是名譽被侵害的人,雖然依法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包含過去經常使用的「登報道歉」等等。因為強制道歉除了直接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小編提到,憲法法庭同時也有指出其他適當處分方式,是法院可以採行,既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是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等。因此,雖然不能要求加害人道歉,但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內容,也是一種可以採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