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12月12日凌晨1時在路口突然對路人A女襲胸,事後辯稱是因為騎車不穩快要跌倒,才會不小心摸到;然而,A女表示,事發之前就發現陳男在身後徘徊,被襲胸的當下也有立即用雙手抓住對方。台東地院法官認為,A女當下的反應及作為與一般不小心被摸到隱私部位的反應不同,加上陳男說詞避重就輕,最終依違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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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在接受警詢、偵訊時均證稱,2022年12月12日凌晨1時許行經台東市更生路往南京路方向時,發現陳男騎著腳踏車在附近不斷徘徊,後來甚至直接跟在她後面,等到走到南京路與更生路口的時候,對方突然靠近並從後方伸手襲胸,她當下嚇了一跳,但還是立即用雙手抓住對方的右手,無奈還是被甩開,接著人就騎車跑走了。
A女沒有當場逮住襲胸狼,事後還找來朋友陪同返回現場,確認地點之後,隨即向警方報案。
陳男到案之後辯稱,當日確實曾騎車行經南京路與更生路口,也的確有觸摸到A女的胸部,但當時是因為騎車不穩快要跌倒,才會不小心摸到。
然而,台東地院法官認為,衡諸一般客觀常情,性騷擾屬於難以啟齒的負面經驗,若非親身經歷感覺嫌惡、不舒服,怎麼會立即採取報警的方式處理,況且A女當時的反應與作為都與一般不小心被摸到隱私部位的反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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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指出,反觀陳男在接受警詢及偵查時,敘述明顯有歧異且避重就輕,對比A女證詞前後一致,也有監視器畫面佐證,顯見他當時確實是出於性目的而碰觸A女胸部,主觀上有性騷擾的意圖。
法官表示,陳男與A女素不相識,卻趁對方不注意時伸手襲胸,未能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至今仍矢口否認犯行,也沒有道歉或賠償損害,考量到他家中經濟狀況小康、目前無業,最終依違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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