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江姓人夫2020年間抓包妻子外遇馮姓男子,而且兩人已經曖昧互動9年,甚至傳送裸胸、香蕉照片暗示想要發生性行為,還有「不要太累,要打針」、「深喉嚨」等露骨訊息,讓他感到十分氣憤,因此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馮男應賠償江男2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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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馮男明知妻子已婚,仍在2011年至2020年間與妻子共同出遊、互傳親密訊息、發送追求信件,顯然已經逾越一般異性間正常社交的程度,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
馮男則辯稱,江男早在2020年11月就知道妻子外遇的事情,後來雙方決定不再見面,也會斷絕私下聯繫,2021年1月1日之後就真的沒有聯繫過,況且江男是在2年後才提告,早已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對此,台中地院法官檢視馮男與江妻的LINE對話,發現兩人在2020年6月曾相約清晨5點半在超商碰面吃早餐,還互傳「愛你」、「不要太累,要打針」、「深喉嚨」等露骨訊息,甚至傳送裸胸照暗示想要發生性行為;同年10月11月間他又傳送一張香蕉照片,要江妻「望蕉止渴」。
法官接著指出,馮男承認在2020年之前的1、2年間,曾陸續載送江妻上班,當時有問過對方為何不自己開車,得到的答案是「我先生有時候會去另一家店幫忙,所以沒車」,以此推估,他應該在2018年至2019年間就知道女方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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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江男表明是在2020年4、5月間發現妻子外遇,並於2022年8月30日提告,所以「2020年5月以前的侵權行為」確實已經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但2020年6月至12月間的部分,馮男並未舉證江男是否在起訴前就知道超商約吃早餐、互傳性暗示訊息及照片等事情,因此江男還是可以針對這部分請求賠償。
最後,法官考量到江男是某公司負責人、月收20萬元,馮男則是作業員、月收3.5萬元,最終判馮男應該賠償江男2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