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狀污染物減量新措施上路!環保署:估每年減少1471公噸排放

▲▼ 空氣污染、空汙。(示意圖/unsplash)

▲粒狀污染物減量新措施將上路,環保署估計,每年可減少1471公噸排放。(示意圖/unsplash)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為了持續削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今(6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預估每年將可減少總懸浮微粒排放量(TSP)約1471公噸,相當於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粒狀污染物年排放量,法規新制最快將在修正發布一年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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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表示,公私場所裸露區域、生產製程、物料堆置、輸送作業及車輛運輸是粒狀污染物主要排放來源,全國公私場所總懸浮微粒排放量(TSP)約2萬424公噸/年,非屬管道排放的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占63%(約1萬2812公噸/年),其中約有7成(約9034公噸/年)排放量位處三級防制區內,且又以物料堆置區占整體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排放5成為最高,所以需要有更為強化管制方式予以規範。

為降低空氣品質不良日數,環保署指出,這次優先針對位於三級防制區內的公私場所,規範物料堆置區採行灑水或覆蓋等防制設施比率,必須由80%提升至90%,其次針對各公私場所管理的裸露區域,防制比率也全面從80%提高至100%,預期每年可削減總懸浮微粒約1266公噸。

此外,針對鋼鐵冶煉業大型排放源及瀝青拌合業異味來源對象,環保署表示,規定須有效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集氣效率,使非管道排放廢氣收集效率至少達60%以上,藉此降低粒狀污染物質排放並改善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問題,預期每年可削減總懸浮微粒205公噸。

環保署指出,為改善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操作落實度不佳,導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異常排放,將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操作監督責任,要求大型污染源必須在公私場所出入口及物料堆置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藉此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實操作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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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考量公私場所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集氣設備及道路管理機關交通島改善工程,涉及工程範圍與施工期程較長,環保署指出,將給予製程集氣設備改善業者及道路管理機關三年緩衝期,其他新增管制措施將在修正發布一年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