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漢聲/台東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已於7月1日修正公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機動車輛若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行駛在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隔天早上7時行駛在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或於需要特別安寧的地區,經聲音照相儀器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將直接依噪音管制法裁處最高金額新台幣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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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說明,為遏阻車輛噪音,目前優先針對台東縣噪音陳情熱點進行不定期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並與台東縣警察局及各分局、台東監理站合作不定時執行聯合路邊攔查及改裝車巡查,在執行科技執法時,稽查人員會在架設點前方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放置「前有聲音照相 請降低音量行駛」告示牌提醒汽機車駕駛人,另環保署「聲音拍照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根據不同道路速限訂有不同噪音標準值,在速限標誌或標線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機動車輛噪音值不得超過86分貝;在速限標誌或標線超過50公里、小於70公里以下的道路,機動車輛噪音值則不得超過90分貝。
依據台東縣111年統計,透過系統辨識稽查達40,474輛次機動車輛,經檢測出有噪音之虞的車輛計有92輛,均已依法通知到檢,其中逾期未到檢的車輛計有22輛,另依違反噪音管制法裁處新台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環保署已於7月1日修正公告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機動車輛若於晚上10時至隔天早上6時行駛在風景區、保護區、住宅區等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1時至隔天早上7時行駛在住商混合區、工業區等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或於如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等需要特別安寧的地區,經聲音照相儀器檢測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將直接依噪音管制法裁處最高金額新台幣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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