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劉人豪/彰化報導
彰化縣議員黃俊源去年選舉時,助選團隊成員以每票500元向有投票權的選民買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競選團隊或團隊中個人之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今(12)日判黃俊源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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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在黃俊源助選團隊工作的李秋榮,為了幫黃俊源拉票,以每票500元共2萬4千元給表哥,請表哥及其等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投票支持黃俊源。
李秋榮又找了尤男,詢問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尤男即回稱共有8票,李秋榮聞訊後當場取出現金4000元,要求在該次選舉,尤男家戶具有投票權之人全面投票支持黃俊源。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指出,按當選無效之訴,競選團隊或個人之行為,因選舉結果歸屬於競選團隊,故競選團隊或團隊中個人之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始符政黨政治、選舉文化之特質。
黃俊源既認可李秋榮為其助選團隊成員,對於競選團隊成員即有選任監督之責,自應就工作人員有關競選活動之行為負責。又李秋榮向選民行賄買票之事實,有證人在刑事案件之證述、照片、扣案之現金可證,依前揭說明,李秋榮賄選行為應視為黃俊源本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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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彰化地方檢察署依選罷法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法官認為有理由,依選罷法判黃俊源當選無效。本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