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曾姓男子被指控19年前性侵當時就讀小學6年級的女童A,還威脅如果把此事說出去,家人就會死得很慘;A女一直到結婚後才在2020年2月說出口,並由丈夫陪同前往警局報案。雖然曾男矢口否認性侵,但一審仍被橋頭地院法官判處8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不滿提出上訴並主張自己無罪,結果並未獲得高雄高分院法官採信,最終被裁定駁回,維持一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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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A女在就讀小學6年級的時候,某一天下午4點多在住處騎樓前玩耍,曾男(租客)突然叫她進屋,還說如果不聽話就要對她的家人不利,要叫其他小朋友排擠她、叫警察來抓她,隨後便將她拉進廚房性侵,事後又威脅如果將此事說出去,家人會死得很慘。
A女受害之後身心嚴重受創,出現憂鬱症、創傷症後群,並一直認為自己是糟糕的、骯髒的、沒有價值,接受心理諮商17次仍無法擺脫陰影。長大之後她擁有自己的家庭,在某一次與丈夫規劃保險時,無意間說出小時候遭曾男性侵的事情,原本她不想追究,但丈夫覺得不能放任對方逍遙法外,因此決定向警方報案並提告。
A女的丈夫還跑去質問曾男並證稱,當時有錄音,開頭便告知曾男知道他性侵A女的事情,因為A女不想看到他,希望他搬走,他有答應要搬家,「我覺得他當下有傻住的感覺,沒有憤怒,也不是困惑,沒有露出狐疑的表情、表示聽不懂、要求我再說一次,或是剛睡醒無法思考的樣子,有點像面無表情,他回答的語氣比較偏向無奈、平鋪直述,沒有激動的情緒。」
雖然曾男挨告之後矢口否認,但橋頭地院法官認為,A女丈夫提出質問時說了10次「曾男性侵妻子」的話,若他真的沒有做,突然受到陌生男子指控性侵妻子,他又為何要再三保證搬離住處,並同意結束經營20多年的檳榔攤,因此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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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男不滿提出上訴,他主張,A女在時隔19年之後才提出告訴、設詞誣陷,蒐證非常不容易,害得他與家人疲於奔走司法程序,況且全案只有單一指控,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他應該被諭知無罪。至於為何答應搬走,那是因為當時他剛睡醒,面對A女丈夫質問一時反應不過來,才順著對方的話答應,他並不知道有錄音。
然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曾男面對A女丈夫質問均能切題應對,顯然可以理解對方質疑的事項,當下也沒有提出任何反駁,可見是因為心虛不敢面對,一審依此為本案犯罪事實的補強證據,並無不妥,加上A女證述、3名證人證詞、丈夫錄音、精神鑑定書、諮商報告等證據,最終還是不採信曾男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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