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第一選區5連霸無黨籍縣議員林茂明(64歲),去年9合一大選前透過吳、陳2助理,以每票500元向鄉選民行賄,交付賄賂買票金額共計52,000元,關鍵筆記本成鐵證, 3人均遭收押禁見,林等人向檢方自白行賄,被判當選無效成立,今天刑事庭審結,林茂明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均褫奪公權3年,還要併科罰金60萬元,全案可上訴。而林茂明先前已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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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彰化第一選區(彰化市、花壇及芬園鄉)縣議員候選人林茂明為求連任,去年11月4日,透過助理吳男、前助理陳男等2名樁腳,以30萬元向芬園鄉選民,以一票500元買票。
檢方獲報後,隨即將吳、陳逮捕,並從一本關鍵的扣案筆記本中發現,林等人原本打算行賄603票,其中余姓選民一家4票2000元,還多給1000元牛奶錢;楊姓選民有12票,另外多給2000元;陳姓選民6000元走路工,為了方便聯繫買票事宜,多給1萬元買手機。
其中,李女等6選民雖然否認賄選,仍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提起公訴;至於薛、孫等9選民,因為繳回行賄金額共28000元,且坦承收賄,獲檢方緩起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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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林茂明自白前後買票行為有14次,交付賄賂買票金額共計52,000元,買票賄選,事證明確,今年4月間被彰化地院判當選無效成立,成為彰化縣第20屆議員中,首位被判當選無效的議員。
至於在刑事部分,法院依據被告等人之自白及證人證詞、扣案賄款及筆記本等證據,認定林等人均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法官審酌林茂明已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吳、陳2人偵查中自白犯行、並因其等協助釐清案情,分別判處1年6月及1年2月,3人都被宣告褫奪公權2至3年,林茂明另併科罰金60萬元;吳、陳分別諭知緩刑3年,及服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或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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