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劉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還擦撞到對方,害對方雙手等處受傷,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以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等於要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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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2022年2月7日18時22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市民族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段與柳州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簡姓婦人沿行人穿越道步行欲自民族路南向北穿越上開路段,見狀閃避不及而跌坐在地,雙手擦傷、左膝挫傷、背部、臀部鈍傷。
法官指出,劉男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受傷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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