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齊姓上尉參加長官歡送餐聚,又到有女陪侍的酒吧續攤玩到半夜,事後因違反軍紀被記1個大過。齊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喊冤說全場只有處長和女陪侍有激烈互動,他只是礙於長官邀請,無法拒絕而陪到最後。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齊男確實涉足不當場所,軍方懲處適當,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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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齊男在大隊部上尉基地擔任勤務官,去年8月24日下午6點半他前往快炒店,參加張姓前政戰處長的離職歡送餐聚,吃完飯眾人又到KTV唱歌,到了深夜11時許,只剩下齊男和張姓處長等5人前往「lounge bar」續攤,期間有3名女陪侍在現場陪酒唱歌,玩到半夜3點才散場。事後齊男因涉足易肇生危安場所,被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依違反軍紀記大過1次,齊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出行政訴訟。
齊男主張,他軍校畢業後服役迄今4年多,表現一直相當良好,被記功4次、嘉獎6次,原本沒有任何懲罰紀錄。案發那天因長官張姓處長要求續攤,大家只好一同前往,他因提供車輛,更無法拒絕,何況除了處長和女陪侍有激烈互動外,其他人都沒和她們有任何互動。人評會審理時,僅向他確認事情經過,沒有考量他動機、情節輕重就記他大過,讓他很不服,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軍方表示,齊男身為資深軍官幹部,對於事理應有成熟判斷的能力,也該深知軍紀要求。他明知包廂内有女公關陪侍,在無外力控制又意識清楚的情況下,不選擇制止或離開,還一同歡唱到半夜3點,確實涉足有女陪侍這種易肇生危安的場所,依軍律懲處並無濫用裁量。
法官認為,齊男涉足不當場所是事實,軍方已審酌齊男發現有女陪侍時,可能處於酒醉、礙於長官權勢或現場氣氛等狀態影響,但齊男當時見女陪侍進入包廂時,已清醒有意識,仍可以自由離去卻不走,認為比起軍紀規定,讓長官盡興更加重要,顯然觀念偏差,軍方認為應給予適當檢討並加強法紀觀念宣導,懲罰齊男的理由具體明確,記1大過並無不合,判齊男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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