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蕭慧敏當選無效!聯手樁腳現金買票 民政處說話了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當選無效,仍可上訴。(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方法院今日宣判雲林縣議員蕭慧敏當選無效,仍可上訴。(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員第6選區當選人蕭慧敏與4名樁腳涉嫌買票,6月29日由雲林地院依賄賂罪處2年、緩刑5年,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今(20日)雲林地院宣判蕭慧敏當選無效。民政處表示,蕭慧敏目前為一審判決還可上訴,若二審判決確定才會進行遞補,該選區第一順位遞補為林哲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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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文指出,雲檢檢察官認為蕭慧敏為求當選竟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於2022年10月26日交付蔡姓民眾500元並以要求蔡姓民眾必須執行投選,蔡民回絕來不及還錢,蕭慧敏即逕自離去。另外蕭慧敏交付現金10萬元予王姓樁腳再向選民交付1000元賄賂金。王姓樁腳陸續於2022年10月底將賄款陸續執行,其中2000元現金交給黃姓選民,另陸續交付61000元予他人。

法官認為,蕭慧敏因共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經雲林地方法院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扣案如刑事判決附表編號3、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賄賂6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三名證人為證述及卷內其他書證,都足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交付賄賂等情為真,被告辯稱其塞錢是希望這些人協助被告從事拉票及催票動員之補助費用,並非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之犯意所為並不被法院所認同,因此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蕭慧敏的當選應為無效」。

▲遞補順位第一人為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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