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18歲女子在IG上自稱「酒國小仙女」,刊登招募小姐廣告,並媒介性交易,她2021年7月間,3天內拉了2名未成年少女進行交易,並從中抽成一半,共獲利3萬4千元。犯行曝光後,她與2名少女及對方家長達成和解,卻只賠了第一期的賠償就不付錢,最後法院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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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事發當時年僅18歲的張女自稱「酒國小仙女」,在IG上刊登招募小姐的廣告,並媒介性交易。她明知道小花(化名)、小君(化名)為國中生,竟仍替2人招攬客人進行交易。
張女2021年7月15日先是媒介小君到摩鐵以2萬元為價格的進行交易;2021年7月17日媒介小君、小花分別以1萬1千元、1萬2千元的價格交易;另外,2021年7月20日再度媒介小花以2萬5千元的金額與嫖客發生性行為。這4筆性交易,她均抽成5成,以此營利共3萬4千元。
而張女2021年7月17日媒介小君進行的該次性交易,除了小君以外,還有另名年僅14歲國中少女參與其中,與嫖客A大玩3P。
事後嫖客A被依照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名嫖客B則是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2人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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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犯案時年僅18歲,雖然坦承犯行,並與小君、小花及2人的父母分別以36萬元、30萬元金額成立調解,但卻只付了第一期的款項1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照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