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朱姓男子,24歲時考上消防員,參加教育訓練進行「堆疊訓練」(又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時,因前方學員摔落地面導致他受傷,造成他2次手術後仍不能跑跳,甚至無法握筆寫字,朱男提告消防署要求國賠,台北地方法院判消防署應賠償496萬3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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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指出,他2018年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2019年1月16日到訓練中心報到,參加為期3週的教育訓練,同年1月19日進行高度危險性「堆疊訓練」,即由學員排列為一縱隊,每位學員將雙腿置於其後方學員之肩膀及背部,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至與地面平行。
朱男表示,過程中因前方姓名不詳學員疑因體力不支摔落柏油地面,但其雙腿仍位於他頭頸部位置,導致他頭頸部受到瞬間外力傷害,進而逐漸出現右側肢體無力及麻木等症狀,住院接受檢查,經診斷受有「頸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破裂併脊髓損傷及脊髓神經壓迫」等傷害,動過2次手術仍行動不便,需由父母照顧日常生活,至今仍不能跑、跳、快走,走路會跛腳,身體左側肢體無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朱男認為,訓練中心人員未依防護辦法規定,對堆疊訓練危險性未盡特別注意義務,顯具有過失,且接受系爭堆疊訓練時受公權力所支配,無任何特殊因素介入,受傷時年僅24歲,求償660萬8688元。
法院認為,朱男接受堆疊訓練時,因前方姓名不詳學員摔落柏油地面,導致朱男頭頸部受到瞬間外力傷害而受有傷害,堆疊訓練與傷害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且爭訓練中心人員未依防護辦法規定,對堆疊訓練危險性未盡特別注意義務,顯具有過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消防署應賠償朱男496萬3696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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