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暫停路中被開罰+吊牌6個月 運將提告遭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屏187線與75線路口時,與人有行車糾紛,將自小貨車暫停在車道中被檢舉,警方開單告發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以該車是載貨謀生工具,且暫停時未影響其他交通安全,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吊牌處分,法院認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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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指出,黃姓男子駕駛自用小貨車2022年11月25日14時52分許,行經屏187線與75線路口,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事實,遭民眾檢舉,被東港警分局舉發,被屏東監理站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以在市場擺攤謀生,平日仰賴該笮小貨車往返市場運送貨物,牌照遭扣押,將頓失謀生工具,祈能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汽車牌照部分等語。

法院審理,以道路上突發狀況甚多,黃無法預測是否突然有救護車需要經過,抑或是有其他車輛打滑失控需要原告閃避,且在無從保證在其下車與檢舉人爭吵並背對號誌燈時,定能在轉換綠燈前上車而無礙於行車流暢。黃男既已離開駕駛座即失去對車輛之控制,足認他將自小貨車暫停路中明顯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路權,對交通往來順暢顯有影響。由於駕駛人與車主係同一人,無從依黃所述而排除其違規事實,駁回該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