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點高虹安涉貪案關鍵 「助理自白受指揮詐領公款」

▲林志潔接受民進黨徵召參選立委。(圖/記者林敬旻攝)

▲民進黨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林志潔。(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期間被告發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檢署本周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高虹安及其助理共5人起訴。財法學者、民進黨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林志潔今(16日)解釋《貪污治罪條例》法意指,高要求把國家發給助理的薪水供自己使用,問題在於助理認為這不是贈與,在偵查中自白是「受委員指揮而為不實的詐領公款來以供委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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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表示,各界討論《貪污治罪條例》中何謂「利用職務上詐取財務罪」,這是好事,可惜有的講法誤導視聽,解釋法律錯誤,她身為三屆、也是現任的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剛參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際審查,在此說明一下該罪的要件。

林志潔說明,首先,所謂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是指公務員基於公務身份或公務內容,利用詐欺的方式,取得原來不屬於自己的金錢或財產,例如明明沒有搭乘高鐵,卻用家人搭乘高鐵的車票來報帳,或者明明沒有加班,卻填寫加班兩小時費用,得到不應該得到的加班費。

林志潔表示,其次,《貪污治罪條例》刑度很重,公務員這些做法雖然已經符合利用職務詐欺取財的要件,屬於犯罪無疑,但因為這些幾百元的小錢, 和《貪污治罪條例》動輒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相比,會有「情節輕微、處罰嚴重」,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所以,我國最高檢察署之前就曾研議,如果是這種幾百元的小額補助,可以改用一般刑法詐欺罪來起訴,刑度會比較輕,不過這是研議而已,還沒有修法。

林志潔表示,第三,目前新聞討論的案件,行為人之前是立法委員,詐取的不是「自己的小額加班費」或「自己的高鐵票錢」,而是把國家發給助理們的「薪水」、「補貼」和「獎金」,要求助理們填寫不實的文書申請書,將錢拿到手,以供自己使用,國家編列給立委助理的費用有一定的用途,這些是助理們的薪資、獎金,並不是委員的零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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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表示,當然,助理們如果願意「集資贈與」委員「零用錢」,這是個人自由,《民法》上我們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送錢送東西給任何人,只要沒有被脅迫或被騙,贈與都是有效的,但問題就是助理們並不認為這是贈與,已經在偵查中自白表示是「受委員指揮而為不實的詐領公款來以供委員使用」,因此,這個和最高檢所說的公務員小額補助款可以不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理,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林志潔指出,檢察官花了很大篇幅在講的就是:「你有這麼多薪水,辦公室的營運,國家也編了特定費用給你,你為何不使用這些錢,卻要壓榨助理詐取公款,還號稱助理們是集資給你零花,太過匪夷所思!」

最後,林志潔表示,《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情輕法重的問題,要透過修法來解決才是根本,只不過這個情輕法重,和目前的這個案例事實,半點都搭不上邊,請勿「竹篙湊菜刀」,誤導大家對於貪污定義的認識,民意代表和公務員的薪資俸祿來自全民,和商業活動有所差異,公家機關的預算和使用目的都有清楚規範,每一分錢,請務必記得其來處與用途的合法性,不要做出錯誤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