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無照男開車撞行人!害斷腿顱內骨折還失智 2關鍵獲輕判

▲桃園市陳姓男子未領有汽車駕照,去年4月間駕車上路行經桃園區民生路時,撞倒行人導致頭部受創併發失智等重傷害。(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陳姓男子未領有汽車駕照,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桃園區民生路時,撞倒行人導致頭部受創併發失智等重傷害。(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並未領有汽車駕照但仍駕車上路,去年4月間行經桃園區民生路時,失控撞上穿越馬路的婦人,導致其頭部重創腳部骨折等傷害,其中顱內出血還併發失智等傷害,婦人經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事後仍提告重傷害;桃園地院認為,陳男無照駕駛應加重其刑,姑念其坦承犯行且符合自首要件,審結依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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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5歲的陳姓男子去年4月4日上午11時42分許,無照駕駛轎車沿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疑似未注車前狀況撞倒穿越馬路陳姓婦人,導致陳婦倒地,導致頭部重創、腳部骨折,經送醫急救後有腦部左側額葉顳葉顱內出血、兩側額葉腦損傷併失智症等傷害;肇事的陳姓男子肇事後,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是肇事者,於警方未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桃檢複訊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也承認並未領有駕駛執照,受害的陳姓婦人則提供包括林口長庚紀院診斷證明,桃園警方則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翻拍照片截圖等照片佐證。

法官認為,被告陳男未考領駕照而貿然駕車上路,已升高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重傷害,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官參酌,被告肇事後,在員警處理當場承認為肇事者,進而接受裁判,有桃園警分局交通中隊自首情形紀錄表佐證,核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無汽車駕照,本不應駕車上路,仍執意駕車行駛道路上,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之重傷害,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審結依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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